近年來,台灣空氣品質不良問題主要集中在細懸浮微粒和臭氧高濃度,尤其在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期間較為嚴重。
因此,環境部決定針對每年(每年9月至隔年5月)空品不良期間,加重對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PM2.5及臭氧前驅物質(如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罰。
空品不良期間違規 裁罰將加倍
根據修正草案,若固定污染源在空品不良期間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和臭氧前驅物質,裁罰比例最高可達1.5倍。也就是說原本罰200萬元的空污違規事件,只要是在空品不良期間違規,未來最高可罰到300萬元。
若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裁罰比例最高可達1.2倍,如果同時符合這兩項條件,裁罰比例最高可達1.7倍。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三級防制區是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在這些地區,環境部對固定污染源(如工廠)有嚴格的管制:
1. 現有固定污染源必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2. 新建或改建的固定污染源 ,若污染物排放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必須使用最好的污染控制技術。
3. 特別大型的新建或改建固定污染源 ,還要採用能達到最低排放率的技術,並且還需要透過模式模擬,證明其排放不會超過該地區和鄰近地區所允許的污染增加量。
針對無空污許可而逕行運作的固定污染源,以及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的情形,除原已不適用減輕處罰之外,亦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新台幣2,000萬。
另外,環境部還特別針對工廠鍋爐使用燃料的問題作出規定,修正案要求工廠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的固體再生燃料(SRF)燃燒發電。一旦查獲,將直接處分,罰鍰最低從10萬元起跳。
環境部大氣司長張順欽表示,此次修正主要針對排放量較多的第1、2批許可固定污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提供主管機關更大的執法空間。同時,修正案也納入相對較無污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標準,以符合比例原則。
提高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
環境部還進一步加強了對使用資源循環燃料的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力度。修正草案要求使用固體再生燃料(SRF)和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的公私場所必須定期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項目包括戴奧辛、重金屬、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
同時,環境部也將擴大需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的污染源範圍,新增第6批應設置CEMS的污染源,特別是使用資源循環燃料的大型污染源和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設施。透過CEMS,預計可監測全國超過七成的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
此外,本次草案還授權各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在發現有違反空氣染防制法情節重大之污染源,可指定該污染源為應設置CEMS監測連線之對象,即時監測其污染排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