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9終於通過全球碳交易市場機制的細節
從COP26開始就一直是這長青文關注的重點:新全球碳交易市場規則的細節,終於在本屆定案;而依據第6條第4項所建立的全球市場機制,則正式定名為「巴黎協定額度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
有些之前的文章會稱這個新機制的名稱為SDM,這個名稱就可以忘記了,之後我們統一稱為PA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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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再複習一下為什麼這個事情這麼重要,在《全國最精準視角的COP26深度解讀》中我們提到,《巴黎協定》下,所有締約國都需要透過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來說明自己未來的減量規劃、減量目標,所有國家都肩負了不同程度的減量責任(無論是否屬於量化目標),不再有所謂無須承擔減量責任的國家。
因此,原先《京都議定書》授權下的CDM機制必須要升級轉型,後續做了減量專案想賣減量額度/碳權的國家,必須在自己國家的NDC上做清楚的記錄,表明有把一部分的減量成效出售給其他國家,以避免一個減量專案的成效被兩個國家重覆計算,否則會造成帳面上看起來有顯著的排放減量,但實際上只完成了一半的荒謬結果。
因此,這次通過的技術細節中,就針對上面說的潛在可能弊端進行了防弊上的設計,同時也針對「額度品質」做了更好的規範;例如減量專案申請過程要額外新增永續發展評估,以確認專案執行過程能夠盡可能達成更多的SDGs目標。
另外,為了避免專案執行時對利害關係人如原住民造成權益上的損害,只要遇到問題,聯合國都有申訴機制可以協助處理,以後坊間說的那些人權侵害問題,將可望能有效降低發生的機會。
台灣無法賣減量額度,但仍能參與全球碳交易
在目前聯合國氣候公約所訂定的規則下,中華民國不是締約方,因此我們無法在臺灣執行一個減量專案、然後依監測的減量成效向聯合國申請取得額度。也就是說,臺灣無法賣減量額度給別的國家。
但是臺灣可以透過投資專案或購買減量額度來與其他國家/實體合作、參與全球碳交易。這可以有幾種形式,例如臺灣可以做為投資方,在境外投資執行一個減量專案,再由執行地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取得減量額度,最後經由私契約攤分臺灣可取得的額度數量。
當然,未來直接在市場上購買其他國家出售的減量額度,則是另一個更直接的參與方式。
對於臺灣企業來說,如果未來面臨國際供應鏈所提出的碳中和要求,由聯合國全球碳交易機制所產生的減量額度/碳權會是一個可用的標竿選項。另一方面,對於政府來說,臺灣主要是依循聯合國氣候公約的規則來規劃氣候治理方向,包含國家整體減量目標(即NDC)亦是如此;
也因此,後續存在一種操作可能性,我國政府也可以透過國際碳交易及合作機制取得聯合國減量額度/碳權,以抵減我國的減量目標。綜言之,無論從國家或企業層次來說,本次通過的碳交易合作機制都可視為一個可用的輔助工具。
今年(2025)要舉辦的COP30,象徵COP已經舉辦了三十年,這是一整個世代的長度了!當初創辦COP的那群人,如今都沒有活躍於舞台上,可能都已經從人生的舞台退場了,但是象徵著人類對於美好願景的想望,依然傳承了下來。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最終,我們比的是誰的氣比較長,想必一定是這群有共同想望的人,而不是川普!
本文獲《綠學院》授權轉載,原文:跟川普比氣長的COP29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