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成氣候訴訟主要目標!超過一半案件對原告有利
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6月27日發布報告指出,自2015年以來,全球已新增約230起針對企業和產業協會的氣候訴訟。2020年以後,所提出的案件就佔總數約三分之二。
過去,大多數氣候訴訟主要針對地方、區域或國家政府,但自今(2024)年以來,在美國以外的地區,約有40%的案件將企業列為被告,美國僅為15%。
1986年至2023年,美國境內外氣候訴訟案件的數量。圖片來源:《氣候變遷訴訟的全球趨勢:2024年簡介》
報告還指出,指控企業「漂綠」是近期增加速度最快的案件類型之一,2023年就新增47起。
截自2016年至2023年,針對企業的氣候訴訟就新增超過140起,其中77起案件正式結案,且有超過一半的案件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延伸閱讀:這家航空公司買到假碳權吃官司,原民喊遭冒名簽署:沒濫伐威脅!憲法法庭討公道)
在這些案件中,有超過30起是原告援引「污染者付費」的概念,要求企業為其排放溫室氣體承擔責任。另外,約有6起被稱為「關閉水龍頭」(turning off the taps)的案件,這類訴訟的主要目標是阻止資金流向與氣候目標不符的項目。
在歐盟法院中各種案件類型的比例,人權案件佔45%、投資人以地主國政府違反投資協定為由的控訴案佔26%、其他佔30%。圖片來源:《氣候變遷訴訟的全球趨勢:2024年簡介》
據統計,目前氣候訴訟案件已遍及全球55個國家,2023年巴拿馬和葡萄牙提出首起訴訟。其中美國是提起訴訟最多的國家,2023年就有129起新增案件,而英國以24起案件位居第二,巴西則有10起案件。
全球各國迄今的氣候訴訟案量。圖片來源:《氣候變遷訴訟的全球趨勢:2024年簡介》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家氣候政策不作為,可被視為侵害人權
此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哥倫比亞大學薩賓氣候變遷法中心的一份報告也顯示,全球已累積2,666起氣候訴訟案,其中約70%出現在2015年《巴黎協定》簽署後,光是2023年新增的訴訟案件就有233起。
「世界為實現氣候目標所需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與各國政府採取實際行動之間存在著令人痛苦的差距。」薩賓中心教務主任邁克爾·傑拉德(Michael Gerrard) 表示, 「這導致更多人希望藉由訴訟,迫使政府和私營部門承擔責任,以確保氣候行動的有效實行。」
在過去有關氣候訴訟的關鍵案件包括:
1. 202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裁定澳洲政府侵犯了托雷斯海峽島民的人權時指出,若一個國家的氣候政策制定與執行不力,可被視為違反國際人權法,並下令坎培拉政府補償。
2. 2021年,荷蘭法院要求石油巨頭殼牌公司遵守《巴黎協定》,須在2030年底前將碳排放量減少至2019年的45%。
3. 2021年,法國巴黎法院裁定,法國政府應對氣候行動上的不作為與未按時達成碳預算目標,而導致了生態損害負起責任。
4. 2024年,由於太平洋和加勒比海地區島嶼國家提議,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庭宣布,將溫室氣體排放列為海洋污染,並指出世界各國均有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延伸閱讀:小島國家碳排放最低,卻面臨最嚴重衝擊!國際海洋法庭認定:溫室氣體也是海洋污染物)
此外,在2024年台灣民間團體及農漁民提出國內首宗氣候憲法訴訟,指控《氣候變遷因應法》未明確制定出短、中減碳目標,侵害人民生存權、居住權和健康權。(延伸閱讀:青年氣候訴訟,夏威夷州同意和解!台灣首例氣候憲法訴訟就在去年,為何他們主張《氣候法》侵害人權?)
「目前仍難以確定,這些氣候訴訟究竟會促進氣候行動的推進,還是反而造成阻礙。」LSE強調,但這些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企業賠償,而是希望透過這種策略性的法律行動,提高社會對全球氣候風險的認識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