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指令要求歐盟企業在整個價值鏈(包括直接和間接供應商、自己的營運、產品及服務上下游業務關係)應謹慎管理社會與環境衝擊,目標為確保遵循適用人權標準與環境保護,以期促進更公平與更永續的全球經濟、以及負責任的公司治理。
凡在歐盟境內經營業務有超過500名員工,且至少營業額在1億5,000萬歐元的企業,均應適用歐洲供應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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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風險的產業部門(係指對人權與環境有特別高風險可能的產業部門)有超過250名員工,且營業額在4,000萬歐元的企業,包括紡織業、皮革業、農業、林業、漁業與礦業在內,亦適用二年的過渡時期。中小企業雖非直接受歐洲供應法的影響,但若為受規範企業的供應商時,則間接受影響。
針對人權與環境議題,受規範的企業應在供應鏈履行其實地查核的義務,因此應進行下列的步驟:
1. 找出對人權與環境實際或可能的負面衝擊,然後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阻止、減緩或救濟這些負面衝擊;
2. 企業應建立一個申訴程序與確保在供應鏈的每個人均得進用申訴程序;
3. 應提供履行企業實地查核義務透明與公開的資訊,包括公布一份年度報告;
4. 年營業額超過1億5,000萬歐元的企業必須擬定一個轉型計畫說明要如何致力於巴黎氣候協定的降低排放目標;
5. 監事會與董事會亦應注意遵循和實地查核義務、與自管理階層獲得適當的資訊。
實地查核義務不僅適用於企業自己或其子公司的業務活動,而且也同樣適用於直接與間接供應商、以及使用與處理所生產的產品。換言之,歐洲企業有責任確保自己、其產品的用戶及其供應商不違反人權、生物多樣與環境,必須
1. 尊重基本的勞工權利,尤其是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的核心勞工標準,例如結社自由、禁止童工與強制勞動、同工同酬、工作的平等待遇;
2. 尊重人權,例如人身自由與安全、身體完整性、法律能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隱私、空間自由、食物與基本服務、休閒;
3. 保護生物多樣與生態系統;
4. 保護水資源與空氣;
5. 對抗氣候變遷。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違反歐洲供應鏈法時,企業的董事應負民事責任,受害者得向歐洲的法院訴請救濟。若企業已經與其貿易夥伴締結了行為規約與經驗正其遵循時,得免責。為確保遵循供應鏈法的規定,企業應進行持續與全面的風險評估、藉由靈活的商業夥伴稽核作為遵循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企業同時履行與記錄其實地查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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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供應鏈法修訂及加強非財務報告指令的規則、在財務報告附上永續報告、企業應報告永續議題如何影響其業務與其活動對於人們及環境的衝擊,這已經可以看出實地查核要件不僅只是在財報上予以揭露,不僅應涵蓋大企業,而且也應納入中小企業,同時應建置一個有效的監控及施行機制,才能真正在供應鏈中落實保障人權與永續環境的目標。
雖然歐洲供應鏈法為歐盟的法規,但在全球供應鏈中,台灣企業身處其中。歐洲供應鏈法不僅要保障人權與保護環境,並且結合氣候保護的要件,歐洲供應鏈法卻是一個實實在在的ESG法規,等到5月完成立法後,尚有二年的轉換立法期限,但台灣企業應及早落實ESG各項遵循措施,才是永續的生存之道。
台灣企業必須進行供應鏈管理,也就是法規遵循,明智的做法應尋求認證,例如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ISO 14040生命週期、ISO 14044資源永續資訊、ISO 14064溫室氣體及社會責任、ISO 14067產品碳足跡、ISO 45001安全的工作環境、ISO 5001節能減碳的能源管理、ISO 6385工作場所人類工程學原則、ISO 9001工作環境等,亦可作為舉證自己遵循ESG標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