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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每噸碳定價30歐元,碳價收入回歸用於低收入戶!看德國如何實施碳定價

2023每噸碳定價30歐元,碳價收入回歸用於低收入戶!看德國如何實施碳定價
撰文: 陳麗娟/淡江大學歐洲聯盟研究中心主任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3-03-25

為履行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2003年歐盟公布了第87號碳排放權交易制度(ETS)指令,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3項規定,全體會員國必須將指令轉換立法為國內法。2005年歐盟開始啟動ETS。

歐盟的ETS為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2005年至2007年的試行期;第二階段為2008年至2012年,係配合京都議定書的第一個承諾時期,依據過去的排放量核發免費排放權。

第三階段為2013年至2020年,目標為與2005年相比,2020年要減少21%的溫室氣體,並以拍賣方式進行,必須支付費用核發排放權,特別是對發電,也就是自2013年起完全適用拍賣制度交易碳排放權;自2021年至2030年進入第四階段,將逐步減少核發免費配額。

ETS是歐盟創造的市場機制,形成碳價格與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創造降低碳排放的誘因,成果分享規章針對非ETS的產業部門(交通、商用建築物及住宅的供暖、中小企業、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含有氟化氣體的產品)規定國家總體氣候目標(national aggregate climate targets),係依據每個會員國的GDP分配。會員國可以靈活選擇政策工具達到其氣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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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提出的「55套案」擴大ETS的適用範圍到道路交通與供暖,因此修訂2003年ETS指令,道路交通與建築物的燃料造成高碳排放的現象。成果共享規章(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規範道路交通與建築物,此一規章規範道路交通與建築物,此一規章規定對會員國有拘束力每年的降低碳排放目標。

 

作為歐盟最大經濟體的德國,德國必須施行歐盟的氣候法規。為遵守巴黎氣候協定的義務,2018年時歐盟公布了第842號氣候保護規章(Klimaschutzverordnung),除原來的ETS外,全體會員國必須降低國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相較於2005年的排放量,德國的配額為至2030年應減少38%的溫室氣體排放。

 

因此,德國在2019年12月12日聯邦氣候保護法(Bundes-Klimaschutzgesetz),明文規定在2050年以前的氣候保護及產業部門目標、碳中和目標轉換歐盟2003年公布第87號ETS指令為聯邦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法(Gesetz über den Handel mit Berechtigungen zur Emission von Treibhausgasen;簡稱TEHG;通稱為碳權排放交易法);2021年進入ETS的第四階段,德國通過聯邦碳排放憑證交易法(Gesetz über einen nationalen Zertifikatehandel für Brennstoffemissionen;簡稱BEHG),在德國建立了自己國內的碳排放憑證交易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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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至2025年的啟用階段,以逐年增加的固定價格出售每噸碳的排放憑證,但由於 BEHG修訂版在2022年1月16日才生效,因此2023年例外延用2022年的價格,因此2021年開始時每噸碳為25歐元,2022年與2023年為30歐元,2024年為35歐元,2025年將增加到每噸碳為45歐元。

自2026年起,以拍賣方式出售排放憑證,每個排放憑證的價格區間在下限55歐元與上限65歐元之間;2027年以後的價格完全由市場的供需決定。在2021年至2025年的啟用階段,排放憑證僅在出售的年度與前一年度有效;在交易階段拍賣取得的憑證,至2030年止適用於整個交易階段。

 

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國家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聯邦政府以其補充歐盟的ETS,歐盟的ETS已經適用於能源業、高耗能的產業與歐洲境內的航空。

 

新規定在交通與暖氣的碳排放亦應付費。聯邦政府決議關閉燃煤的火力發電廠,停止使用燃煤。碳定價雖然是降低碳排放有效的方法,但尚需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因此德國聯邦政府與歐盟執委會施行獎勵計畫持續發展脫碳技術,例如2020年已經開始運作的創新基金,德國亦在環境創新計畫架構(Umweltinnovationsprogramm)下設置了一個獎勵窗口「工業脫碳」(Förderfenster „Dekarbonisierung der Industrie“);自2020年起成立了一個高耗能產業氣候保護中心(Kompetenzzentrum für energieintensiven Industrien;簡稱KEI)以落實對高耗能產業氣候保護的獎勵計畫。

 

為能達到2030年降低碳排放目標,德國還提高能源效率與逐步提高碳成分的稅率,以便有充分的轉向效應而能達到德國的氣候目標與企業內化氣候成本。換言之,碳定價應結合其他的政策工具才能有效率達到在交通與建築物的氣候保護目標。

 

為實現氣候保護與社會公平正義(soziale Grechtigkeit),碳價收入應回歸運用於人民,特別是低收入戶或平均分配,以減輕全民的負擔。因此,聯邦環境署採取降低電網分攤費的方式降低電費。

 

另外,對於受碳定價規範衝擊最大的族群,例如通勤族、低收入的租屋房客,對上漲的能源價格給予補助,並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例如城市的公共運輸系統與偏鄉公共運輸輸系統的改善、建築物絕緣的改善,在社會法上因應人口高齡化的社會變遷與協助殘障人士,有更舒適及無障礙的居住環境在1990年代,興起無障礙居住空間的概念,就是所謂的Bielefeld模式,除了無障礙的居住環境外,並有良好生活機能的生活環境、符合基本保障的合理居住費用,德國將氣候保護亦納入社會保障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