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焚燒公園枯枝落葉 2男遭判刑
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男是全晟企業社負責人,承攬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公園內負責清除包括各項廣告物、私人移置的垃圾、家具、石頭、菸蒂、狗便、雜物及枯枝落葉等廢棄物的工作。
去年9月12日下午,劉男委託潘男以小貨車將園內的枯葉、枯樹枝載往平溪一處農地,隨後由潘男的妻子在現場點火焚燒,聲稱要將其作為農作物肥料使用。然而此舉遭新北市環保局稽查人員發現,隨即報警將兩人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兩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款遭提起公訴。
兩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遭基隆地方法院判刑。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劉男否認指示潘男焚燒廢棄物,辯稱事前並不知情,原本是要求潘男將廢棄物載往另一家環保公司處理。
儘管潘男坦承受劉男委託到大同公園載運枯葉、枯樹枝,再載往平溪燃燒。但潘男卻辯稱辯稱他不知道這些枯枝落葉屬於廢棄物,並表示因為該農地的陳姓地主種植木瓜、芒果和火龍果,所以才會載至該地燃燒後充當肥料。
然而,法官指出,潘男不但沒有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證明,也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其焚燒處理的方式更與再利用規範不符。現場採證的照片顯示,焚燒現場的殘餘物中還摻雜了潘男收集的鐵鋁罐等物品,明顯屬於廢棄物範疇。此外,該農地也並非合法的廢棄物再利用堆置場所。
更值得注意的是,潘男3年前即曾非法清理生活垃圾、樹葉,被法院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更可證明再犯本案,辯稱不知情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僅獲300元補貼也要罰?案件內情曝光
檢方在偵查階段也發現,檢方發現,劉男原與另一家環保公司簽訂的合約僅約定處理「生活垃圾」,未包含「廢木材混合物」。而潘男事前曾詢問劉男是否有乾淨的樹枝、樹葉可作肥料,劉男遂通知其清運,並非如其所稱要載往其他環保公司。
「顯見被告劉○○僅委託被告潘○○將「生活垃圾」運至和平公園給○○環保有限公司,其餘枯葉、枯樹枝則交由被告潘○○供其做為肥料使用,」判決書寫到。
此外,潘男在兩天內總共清除了40袋樹葉,總重量約200公斤,但劉男卻未支付任何薪資,只給了300元作為飯錢補貼。法官認為,劉男委託清運如此大量的樹葉卻不支付合理薪資,明顯不符常理,可以推斷劉男是以這些枯葉、枯樹枝作為肥料的價值,來抵充潘男的清運費用。
法官認為,雖然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劉男明確指示潘男焚燒處理這些植物性廢棄物,但已足以認定劉男確實將廢棄物交付給未具合法資格的人員清除及處理,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劉男2年有期徒刑,潘男1年6月有期徒刑,並沒收作案時所使用的小貨車,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詳情,可參考:台灣基隆地方政府113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