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BAM制度的會員國主管機關角色
德國是最後一個正式任命其CBAM主管機關的歐盟會員國,2023年底指定德國碳排放交易管理局(Deutsche Emissionshandelsstelle;簡稱DEHSt)作為負責歐盟CBAM的主管機關。
事實上DEHSt已經負責實施德國在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ETS)架構下在能源和能源密集產業設施的碳排放交易,同時也是德國對建築物和交通運輸燃料排放交易的主管機關。總而言之,德國把歐盟和國家層級的碳定價集中由DEHSt負責。
綜觀在歐盟各會員國對於CBAM新任務的作法,其中有20個會員國(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瑞典、斯洛發客、西班牙)由能源或環境機關負責,另外7個會員國(奧地利、克羅埃西亞、希臘、芬蘭、拉脫維亞、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則是由稅務機關負責。
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12月止,為實施CBAM的過渡時期,尚不需購買CBAM憑證,而僅限於申報進口至歐盟的CBAM商品(涵蓋鐵和鋼、呂、水泥、肥料、電力、氫的清單商品)所內含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自2026年1月1日起,進口至歐盟的CBAM商品必須購買CBAM憑證。
CBAM執行進程四階段:
一、2023年10月1日起:CBAM試行,僅要求進口商提交碳排放相關報告,尚毋須繳交碳邊境稅。
二、2026年1月1日:CBAM正式實施,歐盟進口商必須購買CBAM憑證,憑證價格將根據歐盟ETS的平均拍賣價格來計算,ETS免費配額開始逐步削減。
三、2027年底前:全面評估CBAM執行情況,尤其是對低度開發國家的影響。
四、2034年:CBAM全面實行並擴及其他產業,ETS免費配額全部取消。
在實施CBAM上,對於進口企業設立所在的會員國主管機關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過渡時期,會員國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務:
1. 依據CBAM第21條規定,給予進行申報的申報人核准進用過渡的CBAM登記簿,CBAM登記簿是一個電子系統,在過渡時期按季度記錄CBAM報告,申報人應向登記簿繳交CBAM報告,在2024年1月31日前必須完成第一次的CBAM申報;
2. 依據CBAM第9條規定,檢查由申報人提出的變更或更正CBAM報告請求;
3. 依據CBAM第14條規定,在執委會檢查後與對不完全、不正去或不存在的CBAM報告,進行審查;
4. 依據CBAM第16條規定,若申報人CBAM報告的更正措施不充分時,會員國主管機關得確定與施行處罰。
2026年正式實施CBAM後,會員國主管機關的工作如下:
1. 依據CBAM第17條規定,應審查進口商品企業的申請並核准,作為CBAM申報人,CBAM第5條並規定將經核准的CBAM申報人登記至CBAM登記簿;
2. 依據CBAM第19條規定,審查CBAM申報與確定應繳交的CBAM憑證數目,且依據CBAM第22條規定,對於CBAM憑證不足時,應通知申報人補足;
3. 依據CBAM第26條規定,對於經核准申報人的違法行為,科處和執行處罰,原則上會員國主管機關得對申報人未申報的排放量科處每噸10歐元至50歐元的罰金,也就是申報人未採取必要措施履行繳交CBAM報告的義務、不完全合不正確的CBAM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