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批准永續供應鏈法
2023年12月14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針對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通稱為永續供應鏈法)的文本達成共識。
如同企業永續報告指令,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旨在提高在歐盟與全球保障人權與環境保護,目標為促進歐盟轉型至一個永續和有競爭力的經濟,藉由要求企業應進行人權和環境的實地查核與對不遵守其義務的企業得採取民事賠償責任以達到此一目標。
實地查核是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規定的重要義務,大型企業針對其自己的經營、其子公司及其商業夥伴所進行的經營對人權和環境產生實際和可能的不利衝擊,應進行實地查核義務,也就是大型企業的實地查核義務涵蓋上游的商業夥伴與下游的商業活動(例如分銷或回收)。
該企業應採取適當的措施辨識、防止、減緩與終止這些衝擊,企業得終止這些引起不利衝擊的商業關係,但係作為最後手段。
製造業先行,金融業納入評估
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主要適用於製造業的活動,對於金融業是否應適用實地查核義務,歐洲議會、理事會與執委會仍有不同的意見,最終達成共識納入檢討條款,未來應依據充分的衝擊評估考慮是否納入金融業的所有活動。
包括金融業在內的所有受規範的企業應通過一個計畫,確保其商業模式遵循巴黎氣候協定與符合限制全球暖化到攝氏1.5度C,員工超過1000人的企業管理在施行計畫時,可以獲得財務資助。
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附件一,表列對人權和環境不利衝擊的清單,例如弱勢族群、由全體會員國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民權和政治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兒童的權利等;不利衝擊包括可測量的環境惡化,例如有害的土壤變更、水或空氣污染、有害的排放、過度用水或對自然資源的其他衝擊。
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並明文規定,得以獲得公共契約及特許作為遵守指令的判斷標準。
對於因不遵守規定的實地查核義務所造成的損害,應負民事的賠償責任,除現行的責任制度外,受害人、工會或民間組織在五年的期限內,亦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執委會提出的版本有規範董事的注意義務,但理事會持反對意見,是否納入董事的注意義務,尚待最後公布的文本。
企業永續實地查核指令授權會員國的監理機關進行檢查與調查,對於違反義務的企業並得科處全球淨營業額5%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