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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法》首波三子法草案出爐!申請碳權須合乎國際減量原則、碳盤查首次納入違規處罰

《氣候法》首波三子法草案出爐!申請碳權須合乎國際減量原則、碳盤查首次納入違規處罰
撰文: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昭宏報導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台中市政府提供 日期:2023-07-12

《氣候法》今年2月上路,環保署已全數提出首波三子法草案,將在8月前召開研商會,徵求各界意見。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業者透過「自願減量專案」申請碳權,須通過審查以確認符合國際減量原則。碳盤查及查驗則首次納入違規處罰情形。而針對環評增量抵換,過去僅為建議性質,未來須強制依法抵換碳排。

《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年2月上路,首波三項子法草案陸續於6月底預告,昨(5日)終於到齊。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預計在7、8月展開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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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減量」獲碳權 國際原則入法確保減碳成效

 

關於自願減量草案,氣候署籌備處主任蔡玲儀接受媒體訪問時曾說明,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是事業產生碳權的重要依據,未來可依環署核可的減量方法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執行並經審查確認就能取得「減量額度」(碳權),留作未來自身碳中和,或於碳權交易所登錄轉賣。

 

氣候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環署核可的減量方法多達300項,未來將整併、簡化,並納入國際規範,業者必須在文件中報告「MRV原則」(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以及國外研究[1]建議的五大原則,交由「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審核。

 

台灣碳權交易所將在8月7日成立,蔡玲儀指出,「自願減量專案」(草案)能引導國內更多自發、且獲政府背書的減量額度,補充交易所初期不足的本國碳權。

 

草案前身為「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蔡玲儀坦言,2020年上路至今還有1696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減量額度未使用,其中有九成是業者預留未來抵換,能轉移至碳權交易所的額度並不多。

 

環評須依法抵換碳排 取得汽機車汰換碳權不再有優惠

 

大型開發案須實施環評,大部分案件的溫室氣體排放只增不減,過去雖有「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但對於增量抵換並無強制力。黃偉鳴表示,此次「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草案屬法規命令位階,開發業者必須依法抵換碳排。

 

草案規定,符合門檻的開發案或開發變更後排放增量達10%,須每年抵換10%排放,持續執行10年達成全數抵換,違反規定將處10~100萬元罰鍰。

 

抵換來源包括向碳權交易所購買各家業者「自願減量專案」釋出的額度,或者其他環保署認可的減量措施,如老舊汽機車、老舊農機具汰換。黃偉鳴補充,汰換老舊汽機車、農機具的減碳額度不排除整合進碳權交易所買賣,但他也強調,既有「廢車交換一站通」之類的平台仍會保留,作為向民眾蒐集減碳額度的重要窗口。

 

老舊農機汰換為電動機具也可獲得減碳額度。圖片來源:農糧署提供

 

此外,業者可用1.2倍取得老舊汽機車、農機具汰換的減碳額度,在新訂草案中將刪去此項優惠,「廠商要盡的減碳責任越來越多,減量(規定)應該越來越嚴格」,黃偉鳴表示,可預期面對業者反彈,不排除再作評估,但就算優惠續存,也會訂下落日條款。

 

排放量計算方式明朗 違規處罰首次入法

 

環保署也提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訂出排放量的計算方式。排放量的計算有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等,在草案中都有明確公式或監測方法,針對「排放係數法」則明訂應採政府公告,或國際文獻、檢測報告所得出的排放係數。

 

草案也依母法納入違規裁處,業者未在期限內盤查或查驗、未保存資料,或者盤查結果與機關查核差異達5%,將處10萬~100萬元罰鍰。

 

註解

[1] 環保署表示,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溫室氣體管理研究所曾發表「碳抵換指引」(Carbon Offset Guide),其中針對碳抵換專案要求的五大原則包括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傷害,以及避免重複計算。

 

※本文授權自環境資訊中心,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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