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等民間團體今天發出聯合聲明,肯定修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且新增碳費、效能標準等減量工具,但政院版本氣候變遷因應法仍有幾點不足。
聯合聲明表示,過去台灣氣候治理最大困境是中央缺乏有效的跨部會協調機制,造成各部會相互推托權責,難以有效推進氣候政策,目前草案以舊有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但專業能力不足、欠缺行政量能、無實質權力等限制,應建立行政院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民間團體參與,並賦予該會報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才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
聲明表示,碳費不能只當作減碳的政策工具,應落實汙染者付費及氣候正義精神,淨零過程中產生轉型風險,碳費規範設計應有更公正思考,費率設計也應確保碳費能定期提升,對準國際淨零目標下應有的碳費水準,也就是2030年時每公噸3000元。碳費收入分配上也應重視調適、公正轉型與公民參與的需用。
聲明說,政府在政策規畫上,除了依據氣候變遷科學研擬外,更應定期評估不同族群人權受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才能發展符合多元需求的相關政策,同時為避免在推動本意良善的政策過程中造成人權侵害,也應妥善評估並減緩政策造成影響,成立跨部會公正轉型工作小組,研究各國案例與台灣本土的衝擊評估,提出具體行動方案。
聲明說,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機制和地方政府的氣候行動,有助於氣候變遷政策的討論與推動,強化地方治理,除了現行的縣市政府氣候治理委員會,應增設12職等以上高級文官擔任縣市首長氣候顧問,協助縣市首長統籌整體城市氣候治理規畫。另外應定期舉辦公聽會,納入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讓公民更深化在政府決策的過程中。
聲明說,環保署多次對外溝通的過程中,對於氣候公民訴訟的納入始終持保留態度,但環評法、空汙法、土汙法、水汙法等都設有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也沒有因此造成行政機關或法院頻於應付公民訴訟的情形,行政院卻將氣候法置身事外,不願納入公民以訴訟監督行政怠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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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