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兩大鬆綁:既有廠區排除、自用發電與儲能可二擇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第十條之四的用電大戶條款2.0較原先政院版草案「大翻盤」,做出兩大鬆綁,包括新制適用範圍僅限「新設」及「增設」用電大戶,既有大戶不受影響;以及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可二擇一設置。
根據規畫,經濟部擬沿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契約容量在5MW以上的「用電大戶」,估計全國有七百多家用戶,但排除醫院、學校、及公共運輸等,約四百多家用戶,主要是半導體、資料中心、石化、鋼鐵、紡織等產業。依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受影響產業家數將大幅限縮。
延伸閱讀:能源管理修法方向曝光!企業用電大戶未來不能只靠台電,還必須扛「自備發電與儲能」
能源管理法這次修法核心是要求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儲能設備,提升用電大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的要求,行政院版本為「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但工總等產業界日前呼籲適度放寬適用範圍並納替代方案,經委會昨逐條審查時,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邱議瑩和邱志偉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為「用電大戶新設或增設用電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在藍白立委不反對與經濟部同意下,通過綠委提案;其他條文則按政院版本通過。
哪些設備算自有發電?能源署將納入燃料電池等方案
經濟部能源署長吳志偉指出,針對第十條的修正內容,能源署已開過五、六場意見交流會,蒐集產業界意見,產業界認為,同時要求設置兩種設備過於僵化,應保留彈性,因此同意改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讓企業依自身需求、場域條件及成本效益,擇一設置。其次,先前修正草案並未提到新設或既設,也考量目前設置空間問題,改為「新設」與「增設」適用。
官員表示,等修法條文三讀通過後,經濟部著手擬訂能源管理法子法,主要仍會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用電大戶規範的實務經驗,且也會與產業界交流,目的是要能夠落實。依規畫,為讓業者有時間規畫電源、鋪設管路,緩衝期原則上五年,並會採階梯式、逐年增加方式,減少產業負擔。
至於何謂「自有發電設備」?據了解,能源署會考量再生能源、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後者更被視為企業供電備援的新模式。此外,也會評估工廠設有緊急發電系統是否納入「自有發電設備」的計算等。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