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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最高罰全球營收6%!重拳監管網路巨頭,歐盟《數位服務法》上路

違規最高罰全球營收6%!重拳監管網路巨頭,歐盟《數位服務法》上路
撰文: 陳麗娟/淡江大學歐洲聯盟研究中心主任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Pexels 日期:2025-04-01

「歐盟數位服務法包裹」包含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主要立法目標為制定明確和適當的規則,以保護數位服務用戶的基本權利,創造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同時要對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的交易環境。

隨著科技的興起,數位服務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人們利用數位服務彼此溝通、購物、點餐飲、發現資訊、觀看影片、聆聽音樂、甚至進行更多的活動;另一方面,數位服務使企業更容易進行跨國交易及進入新市場,從數位轉換可以獲益良多,同時也產生許多問題。

 

打擊假訊息與壟斷!歐盟《數位服務法》上路

 

雖然歐盟已經有許多相關的規定,但對於將在2030年開始實施「數位10年」仍有許多的漏洞和法律負擔必須解決,例如許多大型平台掌控在數位經濟重要的環境,在數位市場上,這些大型平台逐漸出現而成為「看門人」(gatekeeper)、有權力扮演私人的規則制定者,而這些規則卻時而會對使用這些平台的企業造成不公平的條件,且消費者沒有很多的選擇。

 

另外,值得注意關切的是交易和交流非法商品、服務和線上內容無形中被操縱演算法的系統濫用線上服務,而擴大假訊息的傳播及其他有害的用途。

 

這些挑戰和途徑平台顯示已經明顯衝擊在線上的基本權利,因此歐盟通過一個現代的法律架構,就是所謂的「歐盟數位服務法包裹」,確保線上用戶的安全、以基本權利的保護建立治理制度與維護公平和開放的線上平台環境,並促進創新、成長和競爭力,推動小型平台、中小企業和新創公司的擴展。

 

依據歐盟的價值,重新平衡用戶、平台和公家機關的角色,應將人民置於核心地位,特別是給予兒童上線給予更多的保護及更少暴露非法的內容,對社會整體而言,應有更大的民主監控和監督系統平台、以及減緩系統風險,例如操縱或假訊息。

 

數位服務法在2024年2月正式施行。「歐盟數位服務法包裹」包含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主要立法目標為制定明確和適當的規則保護數位服務用戶的基本權利,創造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同時要對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的交易環境。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形塑一套適用於全歐盟的單一規則。

 

《數位服務法》全面監管Google、Facebook、TikTok網路巨頭

 

數位服務法包含一個線上服務的大分類,從簡單的網頁到互聯網的基礎設施服務和線上平台。數位服務法的規則主要是關於線上媒介和平台。

 

例如線上交易平台、社群網絡(臉書、YouTube、TikTok、Twitter)、內容分享平台、應用程式的商品與線上旅遊和住宿平台。此外,數位服務法還有對大型線上平台和搜尋引擎的特別規則,據估計在歐盟內的線上平台和媒介每個月有超過4,500萬用戶,這些線上平台和媒介必須遵守數位服務法所規定最嚴格的義務。

 

數位市場法在平台治理上制定了一個全球標準,包含治理「看門人」線上平台。所謂的「看門人」平台是在歐盟單一市場上有系統角色的數位平台,作用是作為在企業和消費者間重要數位服務的瓶頸,有部分的服務亦屬於數位服務法所規範,但有不同的立法理由和不同的服務提供類型。

 

所有在歐洲單一市場提供服務的線上仲介,不論設立於歐盟或在境外,都必須遵循新規則,即便是微企業和小企業依據其能力和規模也應遵循義務,以便確保其應負的責任,但微企業和小企業在12個月的過渡時期可以不適用一些嚴格的義務。

 

在施行上,由執委會與對設立平台於其領土的會員國監督機關一起執行數位服務法,也就是執委會主要負責監督及執行適用於超過4,500萬用戶的非常大型線上平台及非常大型線上搜尋引擎的額外義務,例如減緩系統風險的措施。

 

對於不遵循義務的仲介服務提供者,數位服務法第52條明文規定罰則,得處以前一個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的6%,而對於提供不正確、不完全或誤導的訊息、不回應或不修正不正確、不完全或誤導的訊息、不進行檢查者,會員國應確保科處罰則的最高金額,即應處以前一個會計年度仲介服務提供者或涉案者年收入或全球營業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