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23年一般產品安全規章修訂內容有哪些?
此一產品安全規章主要是針對非食品的消費品重新做了檢討,主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1. 承認履行服務提供者為廠商,因此亦應遵循一般產品安全規章所規定的要件;
2. 擴大適用範圍於線上交易,因此企業應準備其產品在早期階段亦為合規;
3. 擴大產品的安全評估標準,也就是僅安全的產品才能在歐盟市場上販售,應依據一般產品安全規章規定的安全評估標準符合安全的要件,例如數位安全特質、產品功能變更、開發和可預測、可自學、人工智慧、對性別差異的影響、對兒童的吸引等均應考慮在內;
4. 製造商進行風險分析和對非協調產品(non-harmonized product)(例如簡單的桌椅、書架、玻璃瓶等)準備技術文件的義務,技術文件必須隨時更新、保存10年,並可供主管機關調閱,進口商必須確保遵循這些要件;
5. 產品可銷售性的要件為必須有設立於歐盟的廠商,否則不得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產品進行銷售,負責任的廠商可以是歐盟的製造商、進口商、經歐盟核准的代表人或設立於歐盟的履行服務提供者。2019年第1020號歐洲市場監督規章已經對廣泛的協調產品實施此一義務,新規章延伸到非協調產品;
6. 廠商必須建立內部產品合規程序,以確保符合一般產品安全規章的要件,製造商必須符合安全要件製造系列產品,主要是給市場監督機關有機會在企業不問個別的產品做最後的檢查;
7. 製造商必須提供一個投訴入口,例如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網頁等,消費者應可以透過這些管道通知製造商任何與產品有關連的意外事件和安全問題,進口商必須查驗符合安全的要件,必要時必須建立適當的通知管道;
8. 製造商必須維持一個內部投訴登記簿,也就是應保存投訴、產品召回和所採取更正措施的記錄;
9. 首次實施產品的數位化修改,以期可以明顯延伸製造商的責任,即便只是優化產品數位化的公司(例如使用附加元件),亦適用伸製造商的責任;
10. 執委會得對由廠商投放市場的產品建立一個追蹤系統,以避免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也就是除了實體的標示外,應以數位形式提供產品和可追蹤的資訊、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
11. 線上交易或其他遠距交易的廠商應遵循一般產品安全規章所規定的要件,例如必須在其產品附上或貼上清楚可見的警告標示和安全的資訊;
12. 對於線上交易的特別義務,即線上交易的賣方應對市場監督機關和消費者維持一個單一聯繫點,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回應市場監督機關的指示、監督和考慮在快速警報系統(Rapid Alert System)的通報、告知消費者召回產品和市場監督機關危險的產品、報告意外事件;
13. 實施新的意外事件通報義務,即製造商應立即透過安全商業入口(Safety Business Gateway)通報由產品造成的意外事件,若因而造成死亡或嚴重的不利影響健康和安全、永遠或一時,包括傷害、對身體的損害、疾病和慢性健康影響,
進口商和分銷商亦應通報意外事件,但應向製造商告知,製造商亦應通報意外事件、指示進口商或分銷商應通報意外事件,而線上交易有自己的通報義務。此一義務即為加重製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的通報義務;
14. 擴大廠商和線上交易提供者對於產品安全的資訊義務,也就是在產品召回或安全警告的情形,廠商和線上交易提供者必須確保立即直接通知所有已知受影響的消費者,並得使用產品登記系統或顧客忠誠計畫(Customer Loyalty Programme,例如會員制),在這些登記系統或計劃,必須給顧客僅為安全用途得儲存分開的契約資料;
15. 新增處理產品召回的要件,應以產品所投放會員國市場的語言發布召回通知,召回通知應以簡單易懂的文字和包括「產品安全召回」的標題清楚描述召回產品的圖像、名稱和品牌、在何時及何地販售產品的資訊,
不得使用自願(voluntary)、預防(precautionary)或任意(discretionary)、特別的情形、尚無通報意外等字眼。召回通知應盡可能最廣泛的透過企業的網頁、社群媒體管道、時事通訊和零售店、大眾媒體的公告和其他的通知管道;
16. 廠商啟動召回產品後,必須給消費者一個有效、免費和即時的救濟措施,例如召回產品的修理、退換或退還召回產品的價格。實際上在契約法已經規定這些產品瑕疵的救濟方式,但歐盟一般產品安全規章則是要求所有廠商在召回產品時應負的救濟義務。
歐盟新的一般產品安全規章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與對在傳統實體店面和線上出售產品建立一個現代化的規範架構,並補充現有的玩具、電子產品和個人保護設備等特別的安全規定,不僅一體直接適用於全體會員國,而且對於第三國產品易產生了「布魯塞爾效應」,
特別是對於第三國產品製造商的影響,應及時進行調整,尤其是遵循額外的經營業務,例如處理有害的產品或一般的產品投訴管道。台灣出口至歐盟的企業亦應遵循歐盟新的產品安全規章,亦應在內部建立一個產品合規系統,並保存這些合規文件的記錄,以符合延伸製造商責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