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內部市場公正透明!歐盟新補貼法規生效
2023年7月10日,歐盟執委會通過外國補貼規章的施行規章,自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成為歐盟第一個防止外國補貼扭曲歐盟單一市場的新工具,立法宗旨為在歐盟內對遵守歐盟國家補貼規則的企業與獲得非歐盟會員國補貼企業建立公平的交易環境。
為實現此一目標,外國補貼規章授權執委會依職權、在申報合併後或在歐盟政府採購得標超過一定門檻評估外國補貼。
外國補貼係由非歐盟會員國給予的財務資助、或可歸責於非歐盟會員國的實體行動給予一個或數個企業或產業給予的利益。若外國補貼有疑慮時,執委會的評估有可能導致救濟與禁止准予合併或得標公共採購契約。雖然外國補貼規章自2023年7月10日起生效適用,但允許執委會得依職權調查在自2023年10月12日前申報的外國補貼。
施行規章的目的為規定適用執委會施行外國補貼規章的程序規則,包括提出申報在內。施行規章規定申報當事人應完成並向執委會提出合併及政府採購得標的內容,執委會必須在申報完成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審查外國補貼,執委會得中止取得更進一步的資料。
外國財務資助申報解析
當事人必須繳交被認為最扭曲外國補貼類型的詳細資料,並應由其他外國財務資助的資料、由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集團實體與財務資助的資料,有可能涉及大型合併或政府採購的企業應事前充分準備相關的資料,以避免在期限內延遲繳交資料。
在2023年10月12日以前,參與合併或在歐盟政府採購程序的企業應申報所獲得的外國財務資助,也就是至少一個合併企業、目標或合資(joint venture)在歐盟內的營業額至少5億歐元且設立於歐盟、參與合併的企業在締結合併協議、政府採購得標公告或掌控利益取得前三年獲得共至少5,000萬歐元的外國財務資助。
若所參與的歐盟政府採購程序,採購金額至少為2億5,000萬歐元宇在申報前三年每個第三國至少給予得標企業至少400萬歐元。若得標企業取得較多的外國財務資助時,應聲明所取得的外國財務資助,並允許執委會確認其立場。
申報當事人應填寫合併的FS-CO表格,並提交給執委會競爭總署;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應填寫FS-PP表格,並繳交給執委會內部市場總署。所謂的申報當事人,在企業合併時,為所有合併的當事人、在取得掌控企業的情形,係指取得掌控的所有當事人;當事人包括直接參與交易的法人體與相關企業的所有集團實體(包括母公司、子公司與直接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掌控的公司),但不包括在特定條件下自特別限制獲利的投資基金。
在政府採購投標人的申報當事人是廠商(包括無商業自主的子公司與所有的持股公司)、其財團、主要的轉包商與預期投入執行相關契約超過20%契約價值的主要供應商。申報當事人必須提供關於所申報交易的一般資料、政府採購投標人與營業額資料,亦應提供外國財務資助的資料。
企業合併與政府採購,外國財務資助申報要求詳解
最扭曲外國財務資助的類型係指一家狀況不佳企業的子公司無限制的擔保、不符合OECD協議的出口融資措施、直接促進合併的補貼與投標人投標無正當利益標案的補貼。
金額相當於或超過100萬歐元時,這些可能的扭曲外國財務資助應詳細申報,包括其形式(例如貸款、稅捐、資金投入)的資料、給予的實體(例如公家機關或公營企業)、給予資料的理由、附加的條件、主要特徵(例如利率、貸款期限)、是否給予特別或一般適用的利益、以及在政府採購給予的外國財務資助是否僅涵蓋僅連結系爭政府採購投標的營運費用。
施行規章要求申報當事人應提供按非歐盟國家與類型(例如直接給予的撥款、貸款、租稅優惠)的分組概況、概述每種類型及撥款單位、以及其總金額在規定範圍內的說明(4,500萬-1億歐元、1億-5億歐元等)。施行規章並規定得捨棄提交資料,也就是對執委會的調查非合理取得或非必要的資料,在預先申報討論中,申報當事人得要求執委會免除在特定情況提供資料的義務。
外國補貼規章對於自外國公家單位收受財務利益的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同時對於想要在歐盟內投資的企業明定一套管制的考量標準,施行規章明定一系列的申報義務。
雖然是在施行規章草案提出時才開始申報外國財務資助,但必須申報至與合併或政府採購無關的所有族群實體,很明顯對申報當事人有非常大的管制負擔,若未充分申報資料時,會影響執委會法定審查申報的期限與因而影響合併交易及採購的期限。
因此,在計劃合併交易或參與一定規模的政府採購程序前,企業應先開始充分準備資料,特別準備應收集所有族群實體外國財務資助的資料,並對執委會評估的外國財務資助做一個強有力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