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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抗議碳費太廉價,環境部聲明立場: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投資減碳

環團抗議碳費太廉價,環境部聲明立場: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投資減碳
撰文: 數位內容部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日期:2024-05-30

環團今(30日)在行政院前抗議,環境部預告的碳費3子法草案,提供高碳洩漏風險產業碳費折扣、給予非高碳洩漏產業2.5萬噸免徵額,將不利企業綠色競爭力,政府應正視並取消相關折扣。

環境部對此回應,加速推動徵收碳費是當前施政重點,也是參考歐盟、新加坡、韓國等實施碳定價經驗,碳費主要目的就是要加速減碳,同時促使產業轉型。

環團憂企業碳費折扣太多

 

「碳費不打折、淨零才可能」、「碳費折扣大拍賣、企業減碳會耍賴」,環團表示,《碳費收費辦法》等草案等,如大賣場的下殺折扣週年慶,碳排大戶如果達到寬鬆的自主減量指定目標,能同時享優惠費率和碳費「2折」的優惠,原先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應運而生的碳費,恐淪為「污染者優惠」的折價券。

 

環團認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為先期專案及減量額度(俗稱碳權)大開後門,未在碳費費率達到一定門檻上再開放抵減,在碳權抵扣比率上更是比多數國家都要來得更高,讓企業得以轉嫁其15%的減碳義務。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進一步指出,子法對於碳抵換機制設計,給予企業10%到15%的碳權抵換,高於日本、韓國的5%,不僅破壞環境完整性,更讓企業得以轉嫁減碳責任。

 

經環團估算,若將鋼鐵、水泥、石化視為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將會導致約4700萬噸的排放量不需承擔任何成本,造成碳費新台幣235億元的損失,而這些折扣所帶來的成本,將由全民共同承擔。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表示,全球皆面臨通膨壓力,但加拿大、新加坡、歐盟依舊加嚴碳定價制度,台灣碳費開徵日期若持續拖延,又因「碳洩漏」考量,壓低費率跟提供大幅度免徵額時,最終反將使企業碳管理能力無法跟上國際淨零趨勢,不利綠色競爭力。

 

環團整體訴求

 

一、新政府應啟動跨部會協商,修正碳費子法漏洞;

二、取消2.5萬噸免徵額、碳洩漏風險產業2折優惠;

三、調降碳權扣減比例、勿放大碳權效益,拒絕排放大戶漂綠;

四、公開企業自主減量計畫,未達成須設置追繳利息及罰則;

五、碳費優先投入促進減碳、社會效益的公共投資。

 

環境部立場:加速產業低碳轉型、適度使用減量額度

 

對此,環境部回應,以歐盟為例,被列管對象若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且符合排放標竿者,即可無條件取得100%的排放配額;我國則是要求收費對象需提出具有指定目標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核定後,才能適用碳洩漏風險係數調整收費排放量

 

在此機制運作下,收費對象即便適用前述排放量調整機制,仍要繳交一定比例的碳費,並無法豁免其繳費義務。至於我國收費排放量以0.2、0.4、0.6分期進行排放量調整的期程規劃,參考國際免費配額退場的腳步逐步加嚴。

 

換言之,我國碳費機制對於高碳洩漏風險對象的處理,並無外界所述過度折扣之情形。此項制度設計是在建構在減少排放量基礎上,無外界所言剝奪碳費審議會權責之情形。

 

環境部推估,未來碳費開徵後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目標等配套措施,在假設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成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之情境下,預估收費對象相較其基準年(2019年至2023年,5年平均排放量)可減少約24%以上的排放量,此一削減量有助於我國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

 

環境部指出,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小排放源)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投資各項減碳工作,因此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10%

 

另外,也限制只有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的收費對象可使用國外減量額度來扣除收費排放量,並限定扣除上限為5%,對於國外減量額度的來源及品質,未來也將參考巴黎協定的規範,另定認可準則進行把關。

 

環境部強調,為審查碳費收費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之執行成效,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環境部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當年即可適用優惠費率。

 

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核定內容執行,將追繳當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命其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將依法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屆時該事業因未取得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除將以一般費率繳納碳費,亦無法適用碳洩漏風險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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