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氣候變遷和碳排放要求日益嚴格的背景下,越來越多企業意識到執行自願性減碳的重要,也願意投入減碳專案項目,並尋求將減碳專案認證為碳權的機會。
而在國際上有不同類型的碳權認證標準,如發行量全球第一的「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追求SDGs並被廣泛認可為高品質碳權的「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或起源於開發中國家,備受航空業青睞的「全球碳委員會(Global Carbon Council, GCC)等。
除了國際標準,各國亦有制定在地的碳權認證標準,作為推動國內企業自願減碳的誘因。以台灣為例,2010年推動台灣首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當時稱為先期專案,於2015年遭到廢除,進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及其子法作為法源依據推動抵換專案。
近年,為了更進一步推動減排行動、跟上國際腳步,主管機關於2021年啟動溫管法修法,公告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後依循此法制定子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旨在推動台灣自願減量專案,提供更符合國際減碳趨勢的規範,並且完善碳交易環境,給予企業足夠誘因加入市場。
企業可以透過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俗稱「碳權」,並將減量額度出售予需要扣抵碳費、增量抵換或有其他需要使用碳權的企業進行抵換,以協助其履行法規義務及實現碳中和目標。
(台灣碳排放自願減量機制歷程/資料來源:環境部,南極碳再製)
而在2023年發布的「新版」自願減量專案中包含三大重點:
1. 符合國際原則確保實質減量:
企業提出之減量專案須要有「三加五原則」:專案必須符合國際認定的MRV原則(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並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和重覆計算,以確保自願減量的實質減量額度能符合高品質碳權。
2. 提供公版方法學及簡化新方法審查:
環境部首批「官方版」自願減量方法已公布,共143項方法學,分為能源工業、製造工業、運輸業、林業等共13類。其中十項減量方法因為技術成熟、計算方式簡易明確,可免經第三方查驗機構驗證,包含汰換燈具、冰水主機、提升能源效率等企業可直接使用。過往的申請都需要通過方法學的審核,往往曠日費時,但新規發布後能省去確證時間,加速碳權申請的流程。
3. 明定專案申請及審查細節:
A. 接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補貼者、再生能源憑證申請者、應繳交碳費及管制應盤查登錄對象,不得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以避免重複計算之疑慮。
B. 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之專案,需要在三年內申請。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是使用沼氣發電機的減量專案,需在併網運轉的三年內通過減量專案的申請。
C. 移除型專案計入期(意即專案年限)修正,比較過去抵換專案的計入期時間,展延型專案減少為五年為限,可展延兩次,計入期最長可達15年。相較於過去抵換專案最長可至21年,現行專案少了6年的碳權收益期間。
本次修法的主要目標是建立更有效且高質量的審查標準,促使企業更積極地朝向淨零轉型目標邁進。具體而言,包括簡化審查程序、提供更清晰的指導方針,以及制定具體且實現可行的減量目標。通過這些調整,政府能夠更迅速地回應企業的額度申請,同時確保所提出的減量措施符合環保法規和國際標準。
除此之外,透過提供更加完善的市場供需機制和激勵措施,政府期望能夠吸引更多企業參與自願減量專案,並推動企業永續低碳,從而達成國家2050年淨零目標。
※本文授權自《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