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開發商投機炒作 風電聯貸首見股權條款
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千億元級聯貸案將首度提出三大股權限制條款,引起金融業者矚目,由此也可見銀行業者對於台灣離岸風電股權轉手太過頻繁產生的嚴重不安全感。
這三大股權限制條款,目的就是要求開發商在開發完成後,也必須參與營運,不能一蓋完之後就「閃人」。以CIP的聯貸案為例,股權的規定即要求,CIP必須持有一定的股權,而且要求接手其股權的投資者,優質的、有經驗的,必須有一定的持股比重。
今周刊編按:據聯合報報導,CIP千億聯貸案將用於興建台中外海的渢妙一期風場。新增的三大股權限制條款規定,專案完工後一年內,CIP和其關係企業須持有逾50%股權;完工一年後至十年內則分階段要求CIP及其關係企業,連同信譽良好的投資人合計持股須超過50%,或CIP及其關係企業加上具備經驗的投資人合計持股須逾25%。
據悉,這項舉措是為了防止,過去像是允能、海洋、海龍、海能、大彰化東南等風場開發案,均出現業者在開發過程中出售部分股權的情況。以允能風場為例,原大股東達德能源先後將股權售予泰商、法商,其後達德母公司更整體出售離岸風電業務,導致在台公司更名為新天豐能源。
不少公股高層認為這樣的限制條款對於大型行庫的授信相當必要,尤其公股行庫配合政策作放款,倘若出事倒帳卻又會被問責,因此要求開發商能在維運之後的一定期間內承擔責任是最起碼的要求,畢竟風場不是蓋完之後就沒事,尤其台灣颱風、地震等天災不少,後續的維修一定得有人負責,因此開發商必須「有始有終」。
離岸風電PPA風險評估備受關注
除此之外,即使現在開放風場開發商向民間企業簽署PPA(購電協議),但簽署對象也是大型行庫矚目焦點,尤其當前產業循環千變萬化,就算企業一時有能耐簽下長達廿年的綠電PPA,
但其營運榮景能否支撐其走完廿年的PPA,也有不小的變數,因此即使有台積電向沃旭簽署長達廿年的PPA,作出穩定現金流的示範,但台灣產業界有多少台積電,銀行業者實在沒把握。
這些都是政府鼓勵大型行庫承作離岸風電融資時必須充分考慮的因素,除了股權限制條款在多家大型行庫的要求之外,政府在推動離岸風電這類需要龐大金流的政策時,也應該提出更多具體措施,
改善風電開發商的股權轉手過度頻繁的狀況,不能讓外國開發商把開發台灣離岸風場當「過路財」,也勿讓台灣風能產業變相淪為投機炒作風場股權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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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