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經理人都要遵守!誠信經營指南是什麼?
「老闆說證交所規定要制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從董監、經理人到全體員工都要遵守,還要有相對應的懲處規定,這個要怎麼制訂呢?
一位上市公司人資長問我上述問題。
近年來,從新聞事件中所看到企業不誠信(貪腐)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個人或企業法律訴訟、成本增加、聲譽受損等影響。
而企業員工收受賄賂、不正當利益和貪腐行為,對商業、經濟和社會亦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因此從主管機關到公司治理當局均非常重視誠信經營的重要性,企業提出反貪腐對策刻不容緩。
為強化企業誠信經營及公司治理,並配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反貪腐潮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最早在民國 99 年 9 月 3 日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明訂公司應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俾利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執行業務遵循辦理,以落實誠信經營。
如何制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參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經濟部「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國際透明組織「商業反賄賂守則中小企業版」實務指南、法務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據此訂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參考,以訂定公司自身之誠信經營相關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行為指南共計二十四條,上市櫃公司只要參考此一範例,就自身企業產業環境及營運需求予以調整,即可符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定要求。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內容有哪些?
上市櫃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公司(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此一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下稱行為指南),
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具體內容應包括行為指南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適用對象、不誠信行為及利益之態樣、專責單位職責、利益迴避規範、業務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契約防範不誠信行為條款、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明確有效獎懲及申訴制度等。
行為指南規範應落實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既然行為指南規範是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必須制訂的規範,且其中反貪腐/賄賂準則是重中之重,要讓這個規範真正落地發揮效力,讓全體員工及經理人一體遵循,還是要跟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結合才有意義。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本款要件並非勞工一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即可解僱,仍須勞工行為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惟何謂「情節重大」即為向來法院實務之爭議所在。
因此行為指南之訂定,除可明確將不誠信行為樣態訂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外,更重要者乃在於具體例示何些違規行為構成懲處事由,甚至是「情節重大」得以解僱之法定事由,並賦予勞工必要之答辯、申覆等程序保障、讓員工得以預期不誠信行為之後果,配合回扣、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返還公司之約定條款,讓公司在法律上取得有利基礎。
作者:陳業鑫。更多陳業鑫律師相關資訊,都在【業鑫法律事務所】
※本文授權自《就享知》,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