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台灣東部海域上午發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範圍,包括個人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小規模營業人可扣除未營業天數(營業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扣除未營業天數(娛樂稅)、房屋毀損3成以上(房屋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地價稅)、或汽車或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使用牌照稅)等。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該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消防署提供
北區國稅局表示,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重大災害地區的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
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