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碳權就是「排碳的權利」,通常以 1 公噸的碳排放量來計算,一種是依據排放總量與減碳目標,每年核發排放配額的排放許可;另一種則是在自願性市場產生的碳權,將可在碳權交易所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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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林楚茵 6 月 29 日在立法院舉行「避免漂綠!碳權交易所該怎麼做?」公聽會,林楚茵表示,環保署還未提出碳權交易的子法,股票市場上已經出現「碳權概念股」的暴漲風潮。在碳權交易之前,更重要的是碳管理,希望碳排量的盤查、查驗、登錄有整合的做法。
台大社會系劉仲恩也指出,碳抵換額度遠非完美工具,一旦使用不慎,只會拖慢應對氣候變遷的進展,形同漂綠。
所謂的漂綠,即是名不符實,批評者憂心污染者繼續污染、非長遠方案也使某些部門和產業免於監管,也有人不認為這是有效減排,若代替實際氣候行動,反而會加劇氣候變遷等,這些批評重點主要在於碳抵換變成不當的誘因。
劉仲恩表示,組織應先盡力自身減量,若已窮盡減碳選項,再利用碳抵換補充。他也呼籲,當國家和產業都以邁向淨零排放為目標,「自願」行動的空間會愈來愈小,過往可行的專案類型也會漸漸式微,例如當再生能源、提升能源效率成為減碳作為基本款,就不再具有外加性。隨著法規加嚴,短期來說,碳權交易可以扮演加速器,但長期是會有愈來愈多限制。
工商協進會永續發展研究委員李堅明表示,全球推動自願減量市場已經超過 20 年,有明確的規範可依循,主管機關要盡快建立碳權交易的法律體系及定位,可能也涉及會計師法、稅法相關條文的修訂,再者,環保署對於境外碳權的認定規範為何?認多少比例?這都是產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施文真教授強調,碳權交易所的功能第一是維持交易安全,第二是確保價格透明。交易所只能確保額度的合法性,至於能否獲利,投資人應擔負責任,就像買股票要知道公司營運狀況,才會知道他股價,企業也應負起盡職管理的責任。
碳權也不是無所不能,環保署陳鴻達前主任秘書也釐清,國際自願減量碳權不能用於法定義務,不僅不能抵減國內碳費的排放量,也不能用於歐盟碳邊境管制機制(CBAM),也表示當企業使用碳權來抵換自身的排放,只是帳面上達到淨零,並不是實質上達到淨零。因此社會上應該更重視企業自身的減量,使用碳權抵換只應是最後的輔助手段,否則全球永遠無法達到淨零。
根據 23 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氣候相關揭露標準(S2)規定,企業必須揭露原始的碳排放數據,若有使用碳權,必須揭露使用前,以及使用後該企業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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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科技新報,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