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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大哉問》CBAM即將實施,台灣企業該做哪些準備?專家:先從這四大步驟開始

碳關稅大哉問》CBAM即將實施,台灣企業該做哪些準備?專家:先從這四大步驟開始
撰文: 陳麗娟/淡江大學歐洲聯盟研究中心主任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3-05-02

2023年4月18日歐洲議會一讀程序通過CBAM規章,應對高碳排產業(水泥、鐵及鋼、鋁、肥料、電力與氫產品)的產品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應適用CBAM機制。CBAM規章詳細規定各項CBAM申報程序,自2023年10月1日將開始適用CBAM申報程序,由於CBAM規章以階段式施行,對於台灣產品要進口到歐盟有相當程度的衝擊。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時期,應對產品進口應按每季進行申報,尚不須購買CBAM憑證。設立於一會員國的進口商與依據2013年第952號規章第18條規定指定一位間接海關代表人,而間接海關代表人同意,申報義務適用於該間接海關代表人;在非設立於一會員國進口商的情形,申報義務應適用於間接海關代表人。所謂的間接海關代表人即為報關行。

 

總而言之,在過渡時期應申報進口產品的資料,包括由歐盟境外加工程序的加工品在內。這些資料包括海關申報人與進口商的EORI號碼、產品8位的CN碼、數量、原產國、海關申報日期與通關程序。CBAM申報亦包括在歐盟境內加工程序的加工產品時,應包括關於產品在境內進行加工程序地點與產生進口的加工產品的資料,即便加工產品非本規章附件一的清單產品;亦適用於在歐盟境內進行加工程序加工產品的退貨情形,但申報義務不適用於在歐盟境外進行加工程序所生產的加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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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申報應在日曆年的特定季度進口產品時,第32條規定的進口商、間接海關代表人應對該季度繳交CBAM報告。CBAM報告應包含在該季度的進口產品資料,不遲於該季度結束後一個月繳交給執委會。CBAM報告應包含下列的資料:

 

(1) 以兆瓦時說明電力及以噸說明其他產品、按每個工廠設施在原產國生產的產品類型,表述每個類型產品的總量;

 

(2) 以每兆瓦時電力產生的碳排放噸數及以每種產品類型每噸排放的碳排放噸數說明其他產品、依據附件四的計算方法說明實際內含排放總量;

 

(3) 依據施行法計算第7項的間接排放總量;

 

(4) 在進口產品內含的排放量已經在原產國繳交的碳費,考慮所有的扣減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執委會應定期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這些進口商的清單或設立於會員國的間接海關代表人清單,包括有正當理由認為未履行依規定繳交CBAM報告的義務。執委會認為CBAM報告不完全或不正確時,應通知進口商設立所在會員國的主管機關或間接海關代表人所在會員國的主管機關,應繳交完全或更正報告所需的額外資料。主管機關應啟動更正程序,並通知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人應繳交更正報告所需的額外資料。在適當時,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人應繳交一份更正報告給相關的主管機關與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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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自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啟動CBAM申報義務,意謂著對於輸入至歐盟的進口產品與生產及進口高碳排產品的歐盟企業應起而行開始準備申報CBAM的各項資料,作為出口商的台灣企業亦應起而行盤點所需要的資料,尤其是應關注後續的發展與開始評價歐盟CBAM法規對其商業活動的影響,而不應只侷限於海關的資料,同時應評價對原、材料來源與供應鏈的衝擊。

 

受CBAM規章規範的台灣產業應立即行動準備2023年10月施行的CBAM報告:

 

1. 盤點出口產品的稅則稅號(HS Code)是否是CBAM的適用範圍;

 

2. 檢討目前溫室氣體的計算方法、評估每個產品的碳排放是否夠詳細與方法是否可以符合CBAM的要求;

 

3. 對智慧碳排計算,是否可提供依據現有系統提供CBAM所需的數據;

 

4. 發展準備CBAM報告的路徑,考量上述的步驟,得包含發展或更新溫室氣體的計算方法、發展內部的程序、選擇及實施智慧碳排執行試運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