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自7月1日起,四大類規定管制對象,包含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及超級市場,須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至少5元價差優惠,並由各縣市配合實施日起即展開稽查,落實政策推動。
環保局表示,為使新北市各業者了解上述政策,今特辦理說明會,向業者宣達營業場所應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的字樣外,也提醒業者此項政策自公告生效日起即展開稽查,業者務必確實配合法規公告實施期程,完成張貼標示、調整結帳系統等,避免觸法。屆時未依規定執行的門市,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6000元以下罰緩,並限期1周內改善。
另外,環保局也指出,依規定若屬下列情形者,店家可不提供自備優惠,包含提供消費者試喝、免費兌換券或贈品方式取得(如買一送一的第二杯)、紅利點數或其他方式(銀行紅利、line point、open point、全家點數、綠點等)集點所兌換之飲料。
環保局表示,防疫期間因民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使得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大幅增加,轄內已有不少業者對消費者自備環保杯提供優惠,惟因沒有強制性導致做法不一,新法上路後,強制規範管制對象提高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至少5元,民眾應相當有感。
環保局也補充,新北有新北Ucup的租借服務,臨時忘記帶環保杯時,只有押金200元就能借用,使用完畢歸還時即退還押金,店家列表可至新北不塑之客友善地圖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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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