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環保」不能隨便用 環境宣稱要有證據
EmpCo指令於2024年2月由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修訂了歐洲消費者法的兩大支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消費者權利指令》(CRD),要求各會員國在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國內法轉換,並自9月27日起適用。
這套規範要求企業提供有依據的環境資訊,禁止在無法證明環境績效時,使用「環保」、「生態友善」、「綠色」、「自然友善」、「可生物降解」等一般性環境宣稱。若要使用這類用語,必須有相應的環境績效或認證作為依據。
另一項重要限制,是環境聲明不能誇大適用範圍。歐盟規範要求環境聲明必須與實際涉及的產品部分或企業活動相符,不能將局部改善包裝成整體環境表現。例如,一項商品只有包裝使用回收材料,企業卻宣稱整項商品「使用回收材料製成」,就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
產品耐用性與維修資訊同樣受到規範,包括不得隱瞞會縮短產品壽命的功能、宣稱無法維修的產品可以維修,或透過設計誘導消費者提前更換耗材。歐盟也將要求提供統一的法律保障告示,以及符合規定的耐用性商業保證標籤。
「碳中和」也要注意,不能靠碳抵換宣稱產品零碳
對企業永續行銷而言,另一項影響較大的規定,是針對以碳抵換為基礎的環境聲明。新規定將禁止企業單純透過溫室氣體排放抵換,宣稱產品具有「氣候中和」、「碳中和」、「淨零」、「降低氣候影響」等環境效益。
EmpCo規定,產品本身的生命週期環境影響,不能與產品價值鏈之外的碳抵換混為一談。因此,企業不能因為購買碳權或進行抵換,就讓消費者產生「購買這項產品不會造成環境影響」的印象。
不過,這並不代表企業不能對外說明自己投資環境計畫或碳權專案;重點在於相關資訊不能以誤導方式呈現,並須符合其他歐盟規範。
台灣企業也要注意,違規最高面臨年營業額4%罰款
對有歐洲市場布局的台灣企業而言,應重新檢視產品或服務頁面、包裝、廣告及品牌行銷中的環境宣稱,包括「綠色」、「環保」、「永續」、「碳中和」、「氣候友善」等用語,確認是否有具體且可驗證的依據。
若品牌或產品名稱本身帶有「green」、「eco」、「natural」或「climate neutral」等環境意涵,也可能涉及相關規範的判斷,不能因為是品牌名稱就完全忽略。
根據歐盟該指令規定。違反規定的企業可能面臨罰款等處分,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最高罰款可達企業年營業額的4%。企業必須體認到環境宣稱不能只靠行銷話術,否則除了可能造成品牌風險,也可能面臨監管處分。
此外,台灣的反漂綠規範也愈來愈嚴格,環境部預計在今年12 月底正式發布「企業使用永續獎項與永續標章之反漂綠指引」,針對企業使用永續獎項、永續標章及相關宣稱提供規範,並規劃自我檢核工具,協助企業確認永續宣告是否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