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全球碳權計畫實際減排僅16%
《自然》期刊近期刊登的一篇研究,分析了14項涵蓋2,346個減碳計畫的研究,以及51項未發放碳權的類似計畫研究。研究範圍涵蓋全球迄今發放碳權總量的五分之一,相當於近10億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
研究結果令人震驚,在檢視的碳權項目之中,各類型的實際減排效果都遠低於其宣稱,例如替換傳統爐具的清潔爐具計畫,實際減排效果僅達宣稱的11%;減少六氟化硫(SF6)排放的計畫效果僅16%;
防止森林砍伐的計畫效果為25%;在所有類型中,表現最好的是減少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計畫,但實際效果也僅達宣稱的68%。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還發現,中國風電的碳抵換達成率(offset achievement ratios,OARs) 、美國森林管理改善 (IFM) 的 OAR 最低,沒有記錄到統計上顯著的減排量。
研究發現,這些碳權計劃所產出碳權裡符合實際減排量者竟不到16%。圖片來源:Probst et al.,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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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沒有碳權,這些計畫仍會執行
研究團隊進一步解釋,該結果並非否認這個項目對淨零排碳沒有貢獻,而是有許多項目即使沒有碳權收入也會執行,且減排效益也沒有其宣稱的那麼高。
以風力發電為例,對中國和印度超過1,900個項目的研究顯示,由於兩國用電需求仍在迅速增長,這些風電專案設立並未因碳權而帶來額外的減排效益。特別是中國在2007至2012年間開發的1,494個清潔發展機制(CDM)風電項目,其財務可行性與未獲CDM支持的項目幾乎無異。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是京都議定書中的重要減量彈性機制,旨在協助已開發國家以經濟且具彈性的方式履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同時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永續發展。透過鼓勵已開發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和轉移清潔技術,CDM不僅能幫助減少碳排放,還能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進步。
CDM的核心目標是:一是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永續發展,二是使已開發國家能藉由購買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來達成減量承諾。值得注意的是,計畫發展者必須要證實此減量計畫具有「外加性」,也就是必須證明若是無此減量計畫的情境下,溫室氣體減量不可能發生。
更值得注意的是,碳權可能對某些工業廢氣處理項目產生反向誘因,使工廠增加了其他溫室氣體的產量。以過去常被用來製作滅火器的三氟甲烷(HFC-23)為例,有些企業為了獲取碳權,轉而生產破壞臭氧層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常被用於製作冷媒),對地球造成嚴重的傷害。
而在森林保護項目方面,研究指出現行方法學框架存在根本性缺陷。項目開發商往往使用歷史趨勢來預測未來的森林砍伐情況,但這種預測經常比實際的基準情境高出23%至30%。此外,許多項目在行政管理、選址等方面都存在問題,例如未能優先保護最容易遭到破壞的森林區域,或是缺乏有效的違規懲處機制。
基準情境(baseline,或稱business as usual,BAU)是假設在政府完全不採取任何新的減 碳政策,在既有的法律和規範的環境下,市場與資源的運作將一如往常,其他外生變數例如 人口變遷等自發形成的情境。
論文作者指出,碳權計畫存在嚴重的方法學缺陷。這些缺陷主要體現在減排效果的量化過程中存在誇大現象,審核標準缺乏一致性,且將本來就會發生的減排成果不當納入計畫效益中。這種做法不僅模糊了碳權計畫的實際貢獻,也降低了其在氣候變遷減緩中的可信度。
為提升碳權機制的實質效益,研究建議通過多重路徑來改善現有系統:
1. 限制開發者為獲得更多碳權而進行的方法論操作;
2. 採用更加保守和科學的假設與數據;
3. 徹底消除可能導致反向激勵的風險;
4. 排除那些無法準確界定減排量來源的專案。
高品質碳權八大準則一次看
有「碳交易之父」之譽的、國立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堅明在《碳金.投資獲利新顯學》的書中就提到,國際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建議高品質碳權(減量額度)應遵循「核心碳準則」,成為全球高品質減量額度(或碳權)認定或遵循標準。依據「核心碳準則」的規定,高品質碳權產生應遵循八大準則:
1. 真實減碳:可計算與量測。
2. 建立真實與可靠「基線」:減碳量是相較於基線排放量,例如以風力發電取代燃煤發電,燃煤發電碳排放即是基線排放。
3. 可監測、可報告與可查證:減量程序必須透明化,減量成果需經過合格第三方機構查驗證。
4. 永久性:減量效果不可復原性,例如再生能源發電立即取代燃煤發電、永久減碳。
5.「外加性」:減碳專案必須符合法規、沒有接受政府獎勵補助及沒有財務誘因(效益低於其他投資方案)。
6. 最小化洩漏量:減量專案取代的舊設施,不可移作他用。例如以天然氣取代燃煤發電,舊的燃煤電廠不能因為堪用而再移作他用。
7. 僅能使用一次:碳權不能重複使用。碳權一經抵銷使用,應立即註銷此碳權效力。
8. 不能產生其他不利環境問題:減碳專案不能造成其他環境傷害,例 水力發電可能造成其他生物多樣性折損,以及傷害文化資產保存。若 有前這現象,則水力發電不能申請碳權,抑或屬於低品質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