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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業績、實質減碳還要顧形象!防漂綠,金融業應強化盡職調查:一次看歐美日防漂綠措施

企業要業績、實質減碳還要顧形象!防漂綠,金融業應強化盡職調查:一次看歐美日防漂綠措施
撰文: 台灣銀行家/林士傑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4-07-15

歐盟委員會在去年3月通過「綠色聲明指令」(Directive on Green Claims),對使用不實或不具公正第三方機構驗證的永續聲明及標籤視為漂綠行為,並明確定義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今年1月歐洲議會通過「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禁止企業使用「淨零」、「碳中和」等概念性的環境聲明,上述禁令從2026年要開始實施。

主要國家出手 全面啟動反漂綠 

 

另外更加碼通過「反漂綠指令」(Anti-Greenwashing Directive),要求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26年之前升級到法律位階。 

 

一向在永續立法方面居於領先地位的歐盟大動作向漂綠宣戰,這對於後續其他國家跟進反漂綠法制化的效應,以及對近年隨之快速興起的漂綠訴訟(Greenwashing Lawsuit)判決結果具有深遠影響,值得高度關注。

 

另外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洲、新加坡等也紛紛提出產業或金融的防漂綠相關措施,可見各國政府已將監測漂綠行為列為永續金融政策的推動重點。 


 

「低碳轉型」還是「形象轉型」? 

 

低碳轉型為全球重要趨勢,但近年仍引發一些爭議,去年5月達美航空(Delta Air Lines)以品質存疑的碳抵換(Carbon Offset)計畫宣稱碳中和形象遭消費者質疑,8月澳洲三大能源公司之一的Energy Australia「Go Neutral」碳中和計畫,全數以購買碳權來抵銷該產品的碳排放,產品本身則仍使用化石燃料如燃煤與天然氣發電的電力。

 

12月澳洲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氣公司Woodside也遭澳洲綠色和平組織指控該公司透過「大量使用」碳抵換(Heavy use of carbon offsets)聲明直接碳排放量減少11%,但實際排放量卻是增加了3%,均遭民眾或環保團體狀告法院提起漂綠訴訟,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對此類碳中和漂綠行為邊界的定調,具有指標性意義。 

 

而碳權品質預計未來也會是檢視漂綠的重要線索,如碳權發行方未提供足夠來源資訊、情境假設依據及品質認證資訊供外界檢視,並確保資訊一致性及國際公信力,碳權購買者企業所知有限,可能會導致企業使用品質高度存疑的碳權而渾然不覺。

 

例如近年部分自然碳匯發出的碳權被外界檢視其林區來源後,發現其實無需加以維護,換言之,其並未具有實質減碳效果,但因購入此類碳權引發無效碳抵換或過度碳抵換,而使外界產生漂綠的疑慮。

 

若遭訴訟影響企業形象及供應鏈合作意願,將大幅增加企業本身的經營風險,也顯示企業既要兼顧形象、業績、風險又要實質減碳,短期要達成其實並非易事。(延伸閱讀:這家航空公司買到假碳權吃官司,原民喊遭冒名簽署:沒濫伐威脅!憲法法庭討公道) 

 

金融業要強化盡職調查及貸後管理 

 

上述各國的防漂綠新措施,無論是牽涉到企業經營本身、消費者或客戶端,都與金融業息息相關,例如銀行需透過授信審查及貸後管理機制,強化KYC、盡職調查功能,更積極主動了解客戶的實際因應氣候變遷及減碳績效、綠色產品行銷狀況以研判漂綠風險,強化客戶端企業漂綠行為管理機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永續經濟活動,並納入授信審核條件,以避免銀行責任授信不實亦遭漂綠質疑。 

 

我國金管會於今年5月底公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接軌歐盟及英國提出五大防漂綠核心原則指引,也是我國政府首度對金融業防漂綠的監理原則明確宣示。

 

金管會所定義金融業的「漂綠」,係指金融機構本身或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在永續相關之文宣、廣告、聲明、行動或陳述中,提供無法令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之訊息,僅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其永續特徵之訊息,進而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判斷。

 

因此金融業對外永續聲明內容必須掌握資訊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三個關鍵字,以及符合五大原則,包括一、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援,也要定期檢視證據的正確性;二、直接且易於理解;三、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四、涉及比較時要有公平性及可比性;五、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延伸閱讀:金融業防漂綠指引出爐!ESG基金、綠色信用卡、綠色債券⋯金管會舉例這10種案例,都有漂綠嫌疑

 

資訊揭露必須「用證據來說話」 

 

因此,未來金融機構的永續報告書必須要能兼顧各利害關係人及投資人的利益,否則外界對於其報告書可能漂綠的爭議也會隨之發生,例如氣候風險投融資資金運用需揭露其運用目標,以及該投融資是以何種永續相關的方式形成及運作,在標示上須更正確清楚地區分,在怎樣的限制條件下適用,例如商品僅有部分生命週期才適用永續準則規範,也要畫上重點來強調,避免誇大宣稱資金的永續貢獻。

 

而如何才叫不誇大?就是必須「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且這些證據如果引用自外部機構評等、數據或方法論,還需對其做盡職調查,這些都要一併對外說明,確保公信力及穩定度。 

 

不過實務上要揭露兼顧各方都認為至關重要且完整正確的資訊,沒有遺漏任何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判斷之重要資訊,而且聲明要平衡處理,也就是不能「報喜不報憂」,面面俱到難度亦頗高。

 

金融業目前在推動防漂綠上的四大動力是專業人才培養、結合專業機構可用資源整合、對客戶的掌握議合以及高層決策經營的重視,在推動轉型金融的路上,金融業需要政府、企業一起來助攻,防漂綠是首要之務,也是轉型成敗的重要關鍵密碼。(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永續金融發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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