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企業仍在觀望,淨零政策須展現決心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指出,台灣共有1791家上市櫃企業,目前在金管會平台上承諾淨零的有118家,僅佔不到7%,雖比起去年的3%略有成長,但比例仍然偏低,有將近兩成的企業(334家)雖未承諾淨零,但已提出階段性的減碳目標。有約6%的企業提出年度節電目標,比較可惜的是其中多數僅承諾符合法規節電1%,並沒有拿出積極減碳的企圖心。
曾虹文進一步指出,完全沒有填報任何資料,或填報研議中、盤查後確認等沒有具體減碳承諾或目標的企業,竟高達七成。而293家高碳排難減產業中,僅24家宣示淨零,佔8%。
曾虹文表示,按照目前企業公開的減碳承諾,很難達到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目前金管會要求填報承諾的規定不具強制力,是近半數公司完全沒有填寫的主因。
曾虹文說,當國際上的氣候目標與轉型計畫將從自願性地參與、揭露,逐步地轉為各國的法規管制,我國主管機關就不能讓排碳大戶僅停留在淨零承諾、短期減碳目標與措施的訂定,更不能讓高達七成的上市櫃公司連階段性的減碳目標都未訂定或公開。
碳排大戶是淨零關鍵,政策工具須大幅加強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陳震遠指出,上市櫃公司不見得是大排放源,若聚焦在上市櫃公司中因碳排較高或含有高耗能製程,而被環保署要求盤查溫室氣體的83家企業,可以看到83家企業碳排量就佔全國43%。其中在金管會平台提出淨零承諾只有22家,有41家連短、中期階段性減量目標都未於平台提出。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寄發公文,要求未提出減碳或淨零承諾的企業儘速提出,但只有16家企業願意回覆信件說明、進一步與社會對話。
這16家企業中有9間表達已在企業自己的平台或報告書有提出淨零承諾,尚未於金管會平台登載。另有一家表達已制訂淨零承諾,將於九月正式提出。但即便加入回信說明的企業,仍有約四成的上市櫃排碳大戶沒有提出減碳目標。
陳震遠進一步表示,部分企業已在永續報告書中提出淨零承諾與階段性減碳目標,但卻未在金管會的平台上填報。且金管會對於填報內容的要求不清,大多數企業以抽象陳述或符合既有法規為目標,顯然金管會要求的資訊揭露,並未起到督促大企業邁向淨零的作用。
陳震遠說,金管會既已投入公共資源建構平台,就有責任讓資訊揭露確實達到引導淨零的效果,亦有責任維護資訊的準確性,金管會必須對資訊開放成效是否符合淨零政策目標進行通盤檢討。
陳震遠還說,要讓還在觀望的企業儘速將氣候目標納入其商業策略,政府應拿出政策決心,藉由跨部會合作,提出更積極的耗能產業減量路徑,並強化各類政策工具。
例如:經濟部除了輔導也要有更嚴格的管制措施,並訂定符合淨零路徑的企業節能目標,像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發展條例中的用電大戶條款,《能源管理法》中的六大耗能產業節能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節電1%目標升級,環境部除了要求盤查,也應要求排碳大戶制訂並公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而《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的效能標準訂定、碳費起徵費率設計、企業自主減量計畫及優惠費率之訂定應參酌「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國際倡議等,皆是可著墨之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於8月17日召開記者會。綠盟提供
淨零承諾只是基礎,轉型計畫更是關鍵
根據綠盟統計,台灣的前30大排碳企業已有25家承諾淨零,且提出短期或中期的階段性減碳目標、執行減碳措施,相對我國其他一千多家上市櫃企業確實領跑在前。但當前的國際趨勢已從淨零或階段性減碳目標的承諾,發展為氣候轉型計畫的訂定、揭露與落實,轉型計畫的內涵至少包含以下三項:
在商業策略上,闡述公司的研發投資、資產配置、當前與未來的產品/服務如何與 1.5°C目標保持一致;
在公司治理上,說明其如何將高管薪酬與氣候目標聯繫、公司如何統合及協調各部門合作執行減碳策略;
在公共參與上,揭露自身現在和未來將採取哪些行動,來支持價值鏈上的夥伴、產業協會、政府政策去加速推動氣候行動。
轉型計畫的用意是在檢視企業的資源是否正確地投入到實質減碳工作,而非錯置資源或流於漂綠。這也是為何聯合國、國際上的氣候倡議組織(碳揭露計畫CDP、格拉斯哥淨零金融聯盟GFANZ、 氣候行動100+),乃至於英國、歐盟近年都在強調轉型計畫。
2019年,歐洲投資銀行即率先宣布未來將致力於「與1.5°C目標一致」的業務,這代表貸款方未來需制定轉型計畫,證明其低碳專案符合銀行要求。2021年,英國政府宣布未來將要求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制定轉型計畫,也已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研議細則。歐盟的監管單位近期也在討論讓轉型計畫成為企業永續報告的揭露項目。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回應如下:
不論是希望企業減碳,或是做相關的承諾,首重的就是揭露。所以不論是金管會或環保署,目前都著重在揭露上。環保署依照過去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經公告兩批將近500家的製造業跟發電業,必須逐年申報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些廠家已經佔國家整體排放量大概八成。
只要直接跟間接加起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噸的業者,都必須受這個法律規範來申報。金管會也要求上市櫃公司分四階段申報,目的是讓大家了解這些企業本身的排碳行為,也讓企業重新審視它的排碳來擬定相對應的措施。在環保署的盤查登錄,如果廠家沒有遵循的話,就會接受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處分。
今年2月15號,氣候變遷因應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續的子法環保署正在訂定中,包含相關盤查資料的揭露,可不可以再更細緻等。譬如徵收碳費的部分,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規定,如果企業提交的目標能夠達成或優於政府的指定目標,它可以適用優惠費率,這個條文設計的目的是希望企業可以提出目標,讓它將原本要繳的碳費,用在企業自己的減碳行為上。如果這個目標沒有達成,政府一樣有追、補繳碳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