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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賣問題備受關注!金融業與公私部門,應加強合作防堵

人口販賣問題備受關注!金融業與公私部門,應加強合作防堵
撰文: 台灣銀行家雜誌/梁鴻烈、李裕勳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達志 日期:2022-11-08

近來國人遭詐騙拐賣至柬埔寨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的新聞頻傳,引起各界對於台灣涉及人口販運犯罪及相關洗錢風險的高度關切。人口販運是否已成為新型態的重大犯罪或洗錢類型?值得金融業與公私部門留意。

近來國人遭詐騙拐賣至柬埔寨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的新聞頻傳,引起各界對於台灣涉及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犯罪及相關洗錢風險的高度關切。觀察近兩次台灣的國家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雖已將人口販運納入洗錢/資恐威脅面的評估範圍,然而與其他犯罪或威脅類型相較,人口販運並未被列為台灣非常高度或高度威脅之項目。因此,近期頻傳的人口販運新聞,是否代表人口販運已成為新型態的重大犯罪或洗錢類型,而與既有認知不同,值得公私部門留意。

 

針對前述新聞事件所涉及的犯罪及洗錢的潛在趨勢,本文擬先定義何謂人口販運,並說明台灣的人口販運防制重點,再藉由前述新聞事件中人口販運行為人在台灣境內可能從事的行為或分工模式,說明該等行為或分工在台灣法令下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其後,本文將介紹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於2020年所發布有關金融業打擊人口販運相關指引規範重點,並輔以台灣銀行業於柬埔寨當地分行的實務觀察,提供銀行業對於與前述新聞事件相關的洗錢威脅進行辨識及管控的若干思考。

 

人口販運三元素 可觀察行為、手段與剝削目的

 

依據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係由3個元素所構成,包含:(1)行為: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2)手段: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及(3)剝削目的:如性交易、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奴役及器官買賣等。

 

此外,依照UNODC的定義,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皆可能涉及相同的犯罪集團模式或路徑,惟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人口販運受害者係受到詐騙、威脅等不法強迫手段遭到買賣;另一方面,人口走私中被走私的對象係自願支付價金以換取違法方式前往目的地,惟被走私的對象亦可能在過程中被販賣,進而亦成為被迫勞動或性剝削之受害者。

 

台灣人口販運防制重點 控管活動涉及風險與金流需並進

 

依照2022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的人口販運狀況主要為外籍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及外籍學生經仲介來到台灣後,因高額仲介費或遭雇主的不合理對待,導致強迫勞動或強迫性交易等狀況。有鑑於此,行政院自2006年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後,隨即於2007年成立跨部會聯繫平台,透過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夥伴(Partnership)等面向,強化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行為人的追訴。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重點,除既有模式,以台灣作為人口輸入地,對於外籍人士來到台灣後所可能產生的性剝削或勞動剝削採行相關的防範措施外,亦宜從前述台灣人遭拐騙至柬埔寨或鄰近地區的人口輸出觀點進行考量。對此,公私部門如何辨識或控管這些不同類型人口販運活動涉及的風險?銀行業如何就相關金流進行監控?均為值得深入探討的重要議題。

 

綜觀我國刑法體系,以近期新聞事件所涉及的柬埔寨人口販運議題為例,在台灣境內發生的行為,可能為招募、媒介、買賣,或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等,此等行為可能分別該當刑法第296-1條、第297條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段所述罪名均為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因此,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應將涉及上述人口販賣犯罪相關的洗錢行為納入交易監控範圍,以確保金融機構可辨識該等疑似洗錢行為,進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他山之石 FinCEN:四種洗錢可疑態樣 不可不防

 

針對金融機構如何辨識人口販運及人口走私的洗錢風險,FinCEN分別於2014年9月11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布相關指引與洗錢的可疑態樣(Typology)及表徵(Red Flag)。於2020年的指引中,FinCEN指出,近年於人口販運相關洗錢犯罪中最常見的4種洗錢可疑態樣,分別為:

 

‧幌子公司(Front Companies)

 

經分析近年案例,FinCEN發現犯罪者常透過合法設立經營之公司,將人口販運的不法利得混入一般營運收入進行洗錢,此類用做魚目混珠的幌子公司通常為提供按摩、伴遊、美髮美容服務業者,或經營酒吧及餐飲小吃業等,此類業者亦常為易於掩飾人口販運受害者遭強迫勞動或性剝削的行業,且通常係以現金進行交易。從過往案件觀察,犯罪者透過幌子公司將不法利得混入金融體系後,常用於購買不動產或名車等高價商品以進行洗錢。

 

‧剝削性雇傭行為(Exploitative Employment Practices)

 

過往案例中,人口販運受害者常被雇主利用簽證詐欺或扣留薪資等方式剝削,其雇主再將剝削而來之不法所得以匯款或支票等方式分予其他人口販運共犯,並常以清潔費等合理名目作為掩飾。因此,FinCEN提醒金融機構應留意是否有多位受雇者係透過同一帳戶接收薪資,或薪資入帳後常於極短時間內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

 

‧漏斗帳戶(Funnel Account)

 

漏斗帳戶係指負責接受及提取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匯款之個人或企業帳戶,其特徵為所接收的匯款金額大多皆剛好低於通報門檻,且收到匯款至提款之間僅有些許時間差。FinCEN分析發現,人口販子常挾持受害者至銀行以其名義開戶,並實際對這些帳戶具有控制權。

 

‧替代支付方式(Alternative Payment Methods)

 

除以現金支付外,近期亦發現部分人口販子亦接受信用卡、預付卡或其他行動支付或虛擬貨幣進行不法交易。FinCEN觀察指出,近年來部分人口販子亦常使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交易,藉由第三方支付業者的名義掩飾真實之匯款或收款方,以完成境內或跨境交易。

 

FinCEN亦特別提醒,由於被販賣人口的行動可能受限,因此,至金融機構開戶或從事相關交易指示,可能為其極少數可與外界聯繫的機會。對此,FinCEN針對前述態樣提出常見可疑表徵供金融機構參考。如從行為面觀之,相關可疑表徵如:

 

‧第三方代客戶發言

 

‧第三方堅持陪同客戶出面

 

‧第三方企圖在不諮詢客戶的前提下填寫相關文件或表單

 

‧第三方實際持有或控管所有文件及資金

 

‧第三方宣稱其與客戶的關聯,但其實並不知悉客戶的重要資訊

 

‧客戶利用(或企圖利用)第三方的身分證明文件開戶

 

‧第三方對於客戶進行肢體侵犯或脅迫

 

‧客戶呈現衛生狀況不佳、營養不良、飢餓、遭受虐待(或性虐待)、行為受限、監禁、拷打

 

‧客戶對於其所在位置/國家並不了解

 

除行為面可疑表徵外,FinCEN亦提出交易面的相關可疑表徵,諸如:

 

‧交易與客戶本身預期的活動及/或商業模式不同

 

‧交易多發生在正常營業時間外

 

‧客戶的聯絡資訊(如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與色情仲介網站(Escort Agency Websites)有關

 

‧客戶的交易頻繁,且多數交易地點位於國外

 

‧客戶的交易多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執行

 

‧客戶迴避承作須徵提身分證明文件或可能觸發可疑交易申報的交易

 

因應人口販運衍生洗錢風險 銀行業應納入監控

 

承前所述,近期新聞事件所涉及的柬埔寨人口販運所衍生的洗錢行為,銀行業依洗錢防制法應將其納入監控。考量人口販運及所衍生不法金流較可能透過銀行流入金融體系,銀行業者應考量自身在台灣境內與柬埔寨(或鄰近地區)的營運狀況,採取與其風險相當之管控措施抵減風險。以下謹分別以柬埔寨及台灣的觀點,說明銀行業採取相關監控或防範措施的若干考量。

 

柬埔寨當地分子行觀點

 

據了解,於柬埔寨設有據點(包括子行及分支行)的本國銀行,自然人客戶占有較高比例,並開放國人至當地開戶;此外,柬埔寨當地的分子行亦開放現金交易,甚至有業者已在當地提供行動網銀業務。就本文作者所知,針對前述新聞事件,當地分子行多已有一定警覺,並已針對國人至當地開戶的情形,研擬或採行對應的管控措施:

 

1.行業風險辨識:柬埔寨當地分子行雖開放國人至當地開戶,但客群仍以當地台商為主,其從事的行業多為實業(例如:紡織業、成衣業、製造業等);而前述新聞事件中國人遭騙至柬埔寨當地從事的行業,則以網路業或科技業的比例較高,與傳統柬埔寨當地台商的實業背景有一定差異。因此,若當地分子行發現擬開戶的國人所從事的行業或職業與當地台商背景差異較大,將傾向拒絕開戶。

 

2.開戶動機辨識:柬埔寨當地分子行開放國人至當地開戶的客群,係以當地台商為主,而當地台商所持有的簽證類型多為商務簽證或具6個月以上效期的簽證。因此,若當地分子行發現擬開戶的國人持有的簽證類型僅為觀光簽證,或效期不滿6個月者,亦將傾向拒絕開戶。

 

3.可疑行為表徵辨識:柬埔寨當地台商的主要居住地或工作地並非前述新聞事件所提及的西港。因此,若當地分子行發現擬開戶的國人係來自西港,或其居住地距分子行所在地較遠,亦會傾向拒絕開戶。

 

除前述觀點外,考量前述FinCEN發布之相關指引,主要係以人口販運輸入國的角度出發,對照前述提及的柬埔寨人口販運新聞事件,於柬埔寨當地(或鄰近地區)的分子行亦可考慮參考FinCEN的前述指引內容,將相關態樣或表徵納入當地分行的監控機制。以下謹以FinCEN的前述指引為本,就客戶為人口販運受害人及加害人,分別例示可能的監控態樣:

 

‧若客戶為人口販運受害人

 

依前述新聞事件所描述的背景,遭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其行動常受到人口販運份子的控制,而無法自由與外界接觸;參考前述FinCEN發布指引之資訊,部分人口販運受害人亦可能被人口販運份子帶往當地銀行開立帳戶,以供其作為人頭帳戶進行不法交易或洗錢之用,故與銀行業建立往來關係可能為受害者與外界聯繫的少數機會之一。因此,柬埔寨當地(或鄰近地區)的分子行可於監控人頭帳戶相關可疑表徵時,一併留意該客戶是否疑似為人口販運受害者。常見之相關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V客戶對於當地環境明顯不熟悉(如不清楚所在地城市名稱)

 

V客戶無法清楚說明建立業務關係目的

 

V客戶失聯但持續有交易活動

 

V交易地點不固定

 

V交易多由代理人執行

 

‧若客戶為人口販運加害人

 

參考近期相關案件,由於人口販運不法所得目前仍多以現金方式進入金融體系,且據悉,本國銀行的柬埔寨當地分子行多有提供現金業務,因此,該等分子行宜確認與現金交易及現金交易通路相關的監控態樣及門檻參數是否已建置完善,且可順利運行。此外,考量目前人口販運相關案例大多涉及跨境組織型犯罪,故該等分子行亦可考慮重新審視既有交易監控機制適用範圍是否已妥適涵蓋跨境交易與相關態樣。

 

台灣總行觀點

 

就國內總行營運的角度,由於台灣在前述新聞事件涉及的疑似人口販運議題中,主要為人口輸出地,對此,銀行業者或可從以下面向監控相關可疑表徵:

 

‧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為人口販運受害人

 

銀行於辦理客戶業務往來審查時,可多加注意客戶是否符合前述新聞事件所提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表徵,例如:若發現年輕客戶欲開立外幣帳戶以收取境外工作所得,惟其工作地點為柬埔寨或鄰近地區,或其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涉及高風險項目(如:境外賭場或線上博弈網站維運),且預期收入與當地平均收入顯不相當之異常高薪時,可對該等客戶進一步關心。

 

此外,於執行日常業務監控時,亦可考慮檢視客戶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入狀況,是否有與客戶背景不符之處。例如IP位址是否涉及較高風險國家或有異常集中之情況、登入裝置是否頻繁變換等。

 

‧辨識客戶是否可能為人口販運加害人

 

考量人口販運不法獲利可能大多涉及現金或來自非法地下通匯渠道,故與現金交易及人頭帳戶相關之可疑表徵與監控措施亦可適用於辨識客戶是否疑似涉及人口販運相關洗錢交易。惟於相關警示排查過程中,負責人員應多加注意是否有符合近期人口販運案件情狀之跡象,並可考慮於申報可疑交易時一併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調查機關參考,以強化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申報之有效性。

 

人口販運為全球關注的重要ESG議題,銀行業有必要藉由了解近期與人口販運有關的犯罪或威脅趨勢,進一步檢視既有的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架構,以有效監控或偵測相關可疑行為或交易狀況,以期阻斷不法集團金流,進而提高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之執法成效。

 

(本文作者梁鴻烈為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暨金融業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服務負責人;李裕勳為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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