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違反事實理由包括:
1、開發金部分,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以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相關子公司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顯見開發金未落實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及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而董事長張家祝部分,其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在擔任開發金董事長近6年,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至於總經理龐德明部分,上任以來未善盡職掌領導開發金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考量其擔任該金控總經理職務僅1年多,對其課予之責任程度即與董事長張家祝有所不同。
金管會表示,依公司治理之精神,公司大股東如對公司之經營決策有意見,應透過其董事於董事會上妥為表達,並經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作成最終決定,不宜逕與經理階層人員討論或指示公司業務決策及營運活動。
公司如以業務推動等緣由,由經理階層直接向大股東報告業務或請示,亦有違公司治理原則。金融機構如違反前揭作法,有違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予以導正。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應以身作則,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對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之情事,亦應採行導正作為,善盡管理義務,以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