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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觀察》歐盟重新開放國際碳權、巴黎協定第6條走向落地,台灣不能忽視的3項關鍵布局

碳市場觀察》歐盟重新開放國際碳權、巴黎協定第6條走向落地,台灣不能忽視的3項關鍵布局
撰文: 國際綠碳觀察家/王浚儒     分類:ESG投資趨勢     圖檔來源:王浚儒提供 日期:2026-01-12

國際綠碳觀察家、另類資產投資人王浚儒,長期關注科技、區塊鏈與綠色金融,近年深度追蹤歐盟碳排放配額(EUA)、中國碳排放配額(CEA)等碳市場價格訊號。本文為他親赴聯合國氣候大會 COP30 現場,帶回的第一手國際氣候政策與碳市場的觀察。

2025年11月到巴西貝倫參加 COP30 聯合國氣候大會,這是我第二次參加 COP (第一次為 COP29 2024,於亞塞拜然巴庫)。據巴西官方統計,此次盛事,約有4.3萬人與會,遠超過此城市的負荷。

 

開幕首日,會場多處都還沒佈置好,或許是貝倫當地缺乏舉辦國際會議的經驗,設備、人才,都靠外地派遣;會議期間,會場空調也屢傳故障,住宿交通缺乏動線安排,極為不便,且價格也貴得離譜,各組織因此盡量縮短在當地的出差天數。

 

COP30會展現場,當地原住民邀請與會者體驗圖騰文化。圖片來源:王浚儒提供

 

自川普再度當選後,國際環保組織對綠色減排不復以往樂觀:國際碳權價格日益下降、自願碳市場 (VCM) 近年因品質爭議,交易量大幅減少;大型碳買家,包括石油與科技巨頭,尤其美國企業,自 2025 年起便不再積極發展新能源,部分風電項目更被叫停,連比爾蓋茨都改變口吻,稱氣候變遷不會終結人類文明。



這廂巴西在 COP 30 展出雄心,矢志減排,希望世界都對 1.5°C 目標感到悲觀的此刻,也能重燃一絲希望。會前普遍期待各國能拿出新的 NDCs(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國家自定貢獻):中國、歐洲、中東、非洲多國均已提交更有決心的目標當然,除了美國。在預料之中退群,離開多個國際組織,包括著名的《巴黎協定》。

 

不能不提《巴黎協定》第 6 條,關於各國合作的碳市場

 

《巴黎協定》於 2015 年簽署,旨在將全球暖化限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 1.5°C 以內,並努力不超過 2°C。各國每 5 年更新國家自主貢獻(NDCs),並承諾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淨零排放。富裕國家需提供氣候資金,援助發展中國家。

 

這第 6 條的異動,大大影響了國際碳權的市場規模與價格走勢。站在碳權投資者視角,投資人尤其關注第 6.2 條與第 6.4條。第 6.2 條 可以簡單理解為「國與國之間的減量成果轉帳與結算」。ITMO(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允許國家自願將一方減碳成果,轉讓給另一方履行NDC。

 

關鍵在於東道國要先正式授權,其後在首次轉移或使用時調整,以確保同一份減量不會被雙方同時算進各自的 NDC,所以 6.2 的本質像國家級清算系統,是國家帳務與合規機制。

 

挪威與瑞士於 2025 年 6 月簽訂雙邊協議,在第 6.2 條跨境碳移除(CDR)框架下,允許瑞士實體購買挪威儲存的 CDR,兩國進行相應調整。初期買家有多家跨國企業,包括:瑞士航空、瑞士再保、瑞銀等。

 

而亞洲最積極的國家,非新加坡莫屬,已與超過 10 個國家簽署協議或合作意向,包括:加納、泰國、越南、蒙古等。新加坡在 COP29、COP30 ,也舉辦了多場節能減排、碳市場主題的座談會,攤位規模與主辦國不分上下。

 

新加坡於 COP 30 舉辦多場節能減排、碳市場主題的座談會。圖片來源:王浚儒提供

 

聯合國親自下局 主導國際碳市場

 

再來看到第 6.4 條, 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聯合國官方主導的專案型碳權機制」。它提供統一的方法學、註冊、監測與第三方核查流程,核發 A6.4ER(6.4 減量單位);6.4 條為聯合國建立監管全球碳市場框架,並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  

 

COP30 更明確定義了項目的外加性、基準線與非永久性,並積極推動落地,將 CDM 的結束與過渡,安排出清晰的時程與資源調整,如:CDM 項目過渡申請截止期限,延長至 2026年6月30日,但此番妥協,也可能讓低品質的碳權流入新的 6.4 市場,削弱價格信號。

 

而 CDM 信託基金將轉移 2680 萬美元,支援第 6.4 條實施,其中 500萬 美元用於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涵蓋方法學開發,及登記系統基礎設施,由相關 6.4 監督機構,管理資源分配計劃。
 

經濟壓力頂不住 歐盟重新接受碳權

 

關稅博奕、AI大戰,歐盟的影響力愈來愈被邊緣化。但在節能減排上,歐盟始終領先。各產業減排的邊際成本走高、經濟壓力倍增。

 

歐盟近期提出《歐盟氣候法》修正方向:在 EU ETS 自 2021 年起,不再接受國際信用額後,未來為達成 2040 年減排目標,將自 2036 年起,允許有限使用高品質國際碳權(以《巴黎協定》第 6 條機制為主對應框架),上限為 1990 年 EU 淨排放的 5%,相當於 2040 年允許剩餘排放量(10%)的一半左右,折合約 2.3–2.5 億噸 CO₂。

 

若以每額度 90 歐元估算,潛在成本量級約 200–230 億歐元。政治上,此舉可降低部分產業成本、維持氣候領導話語權,但也可能引發漂綠爭議。對國際投資人而言,這類政策訊號,提升了高品質碳權的長期想像空間;而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 市場端,歐盟碳配額 EUA 價格於 2026 年 1 月初約落在 80 多歐元區間,一度逼近 90 歐元。


台灣的下一步:在「碳費時代」與「國際接軌」間尋找避險支點

 

總結來說,歐盟重返國際碳市場,標誌全球氣候融資的重大轉向,因而在 COP30 不少 Global South 的國家也積極參與佈局:馬來西亞、印尼,積極推動碳市場,要將樹林賣空氣變現。

 

許多國家的碳市場尚屬起步階段,該領域更是需要政府與大機構主導,氣候政策或許朝令夕改,但同時也暗示潛力無限,更需要各方面的人才持續投入、參與,提早佈局,預計 2029 年後,市場流動性會更加成熟茁壯。

 

歐盟宣布重返國際碳市場,並為 2040 年目標設定了 5% 的碳信用抵減彈性 ,這對正處於「碳費轉軌期」的台灣企業與決策者來說,無疑是關鍵的政策信號。台灣已將 2050 淨零排放入法案,且碳費制度將於 2026 年正式開徵。

 

面對緊迫的減排壓力,台灣應從以下三個維度思考佈局:

 

一、建立供應鏈避險機制 

 

歐盟重返碳市場的初衷之一,是為減輕產業在高昂減排成本下的經濟壓力 。

 

台灣應參考此模式,在確保本土減碳優先的前提下,適度討論是否開放一定比例的高品質國際碳權,來抵銷部分碳費或未來 CBAM 費用。這不僅能為台灣出口製造業提供轉型痛點的緩衝,也能提升台廠在歐洲市場的成本競爭力。

 

二、借鏡「新加坡模式」,推動跨境合作

 

新加坡雖然國土狹小、資源受限,卻在 COP30 展現了與主辦國旗鼓相當的影響力,並透過《巴黎協定》第 6.2 條,積極與多國簽署合作意向 。

 

台灣雖然面臨國際地位特殊的挑戰,但仍應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積極與Global South 接軌,爭取參與高品質的碳移除計畫,甚至仿效挪威與瑞士的雙邊機制 ,確保企業能取得具備法律保障且符合「追加性」的碳額度。

 

三、投資者應轉向「質重於量」的策略 

 

這次 COP30 進一步釐清了第 6.4 條的基準線與外加性定義,並明確了舊有 CDM 項目過渡的時間表 。

 

這提醒台灣投資人與金融業者,過去那種便宜買、隨意抵、公關秀的漂綠時代已然終結。未來碳權市場將趨向成熟、流動性更高,但只有那些真正能帶來社會利益分享、符合聯合國監管框架的專案才能保值 。台灣企業應提早佈局,將碳權、綠電,視為一種戰略性的金融資產,而非僅僅是合規的支出。

 

印尼於 COP 30積極推銷碳權。圖片來源:王浚儒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