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期非歐盟諮商範疇 經濟部:已簽訂契約
經濟部表示,為求能達成2030年時,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可達40%的政策目標,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重要。
因此針對離岸風電第三期區塊開發的產業關聯政策方向,經濟部基於台歐盟諮商的協議方向,以及國內風場如期建置的前提下,依不同時期有不同處理方案。
R3.1 階段本來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R3.1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3-2期國產化鬆綁須 明確化3項不可歸責事由
目前進行中的R3.2 階段,已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申請產業關聯方案變更,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經濟部說明不可歸責事由樣態:一,國內產製產品的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二,國內產製產品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的併網期程;三,國內產製產品的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
至於R3.3 未來階段的產業關聯政策,經濟部表示,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透過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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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離岸風電3-1期依法行政、3-2期國產化鬆綁須符合三樣態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