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坪以上新建築須裝屋頂光電,上路日期仍未定
屋頂光電是城市負起用電責任的重要措施,內政部2025年12月底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屋頂光電子法),要求未來新建、增建、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到300坪(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6坪(20平方公尺)就必須設置1KW(瓩)的太陽光電。
內政部估計,其建築面積總和卻佔全體占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
不過,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指出,屋頂光電子法的法源依據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第二項規定,但該條例2023年三讀通過後,二年多過去,迄今行政院仍未定施行日期,使得《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恐「形式上公告,實質上形同懸置」無法執行。
環團認為,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並於今年4月讓《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深化能源民主,避免持續耽誤用電端能源韌性與建築減碳效益的時程。
多國已立法要求建築安裝屋頂光電
放眼國際,多國已陸續將建物加裝太陽光電納入法規要求。以歐盟為例,新版《建築能源效能指令》(EPBD)明確要求不同類型的新建建築,須依既定時程加裝屋頂太陽光電,並將其視為強化能源自主、提升氣候韌性的必要基礎工程。
德國柏林規定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屋頂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就應安裝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設備。在亞洲,日本東京都也已要求新建獨棟住宅全面加裝屋頂太陽能板。
新建建築物強制裝設光電已是世界趨勢,圖為國際上強制建物安裝光電政策比較。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城市負擔發電責任,可推進建築部門減碳
未來台灣的屋頂光電子法正式上路後,環團認為,透過在新建築設計與施工階段即納入屋頂光電規劃,將有助於兼顧成本效益、結構安全與後續維運,並可解決過去都市大樓因後期設置太陽光電成本高、住戶共識不易形成,導致屋頂光電推動受限的窘境。
不過,目前屋頂光電制度設計仍有許多補強空間。環團指出,消防安全長期是屋頂光電推動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關鍵議題,但現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尚未納入相關安全規範與配套。
環團也建議《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應明定定期檢討機制,包括逐步下修義務設置門檻,從1000平方公尺(300坪)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並重新檢視以「受光條件不足」作為免設依據的作法,認為應改以設置儲能或認購公民電廠綠電等替代方案,確保相關建築仍承擔再生能源供給責任。
環團強調,透過屋頂光電義務設置機制,建商與住戶得以及早理解屋頂光電的管理與運作,也能促使都市承擔相應的發電與減碳責任,強化城市能源韌性,推進建築部門淨零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