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所稱「最低工資」就是現行法所稱「基本工資」,兩者並無實質差異。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過去基本工資之議定,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為依據,因辦法屬於法律位階較低之法規命令,且為與國際間採用之最低工資(minimum wage)一詞接軌,故制定最低工資法以提升法律位階。
年報中須揭露人權資訊及公司治理評鑑人權指標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認為,最低工資法之制定本身,對於企業勞資關係並沒有實質改變。不過,這是勞動部因應國際ESG浪潮,為促進台灣企業加速轉型所採取的行動之一。
勞動部銜接金管會對上市、上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的要求,參考GRI 403 準則訂定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揭露實務建議指南,提供難度較低、較易達成或展現可量化的「基本指標」範例,及能展現更多創新與前瞻作法的「進階指標 」範例,供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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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更於2022年首度檢視所有上市、上櫃公司共計588家的永續報告書,並規劃逐年評比企業永續報告書揭露GRI 403 準則各項量化指標及領先指標之落實情形。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温紫則提醒,為推動企業永續發展並提升公司治理品質,金管會一方面透過擴大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個別董事酬金的範圍,納入「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但非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之情形,以間接促使企業重視員工薪資福利;並要求企業應於永續報告書中揭露員工福利及薪資等相關資訊。
勞資關係新趨勢
另一方面,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一直都有企業是否制訂人權保障政策、是否將經營績效反映於員工薪酬、及員工福利措施等之實施情形等評量標準。
儘管尚未採認勞動部積極推動的上市、上櫃公司團體協約資訊揭露義務,將「團體協約簽訂情形」納入年報應記載事項或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企業實不應忽略全球ESG浪潮下的勞資關係新趨勢。
尤其規模較大的上市、上櫃公司,實應從長遠計,跳脫傳統將人力資源當作固定成本的思考,及早思考如何調整經營策略,以因應全球企業人權的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