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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價解析》CBAM究竟是什麼?碳稅即將上路,「台版碳關稅」真能有效淨零?

碳定價解析》CBAM究竟是什麼?碳稅即將上路,「台版碳關稅」真能有效淨零?
撰文: 陳麗娟/淡江大學歐洲聯盟研究中心主任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3-03-03

歐盟在2022年12月中旬拍板定案,在2023年10月正式實施碳邊界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在2021年歐盟執委會提出法案時已經引起全球關注,當然對國內產業也引起一陣不安。

究竟CBAM為何物?究竟是邊境税?還是一個衡平的價格補償?在WTO公平貿易的觀點下,為何歐盟可以理直氣壯成為全球第一個實施CBAM的經濟體?首先,必須先認識歐盟的碳定價規範。

2019年「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2020年9月執委會提出2030年降低碳排放55%的新目標,即2030年氣候與能源包裹,並陸續公布一系列的規章、政策工具、鼓勵的制度與補助工具,就是所謂的「55套案」包裹。這些策略就是要邁向氣候中和的目標,歐盟執委會設計出碳定價(carbon pricing)補充現行的氣候政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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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套案」涵蓋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租稅改革與績效標準,並大幅改革碳權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簡稱ETS)與納入碳邊界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CBAM)、改革市場穩定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以及擴大ETS到其他的產業部門(道路交通與建築物)。

 

「歐洲綠色政綱」對碳排放規定了一個穩定及合理價格,碳定價確保與溫室氣體排放結合的成本納入生產及消費的選擇。自2005年起,透過歐盟ETS與一些會員國對特定產業課徵碳稅加以補充。

 

ETS只限於對高耗能製造業與發電使用碳定價,對於其他的產業部門,例如交通、建築物、廢棄物、農業與小型產業,並不適用碳定價,但在成果共享規章(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下,有些會員國採取單方面的作法而實施碳稅機制,以作為單純會員國的減碳目標,例如瑞典(碳稅全球最高)、丹麥、芬蘭、法國、愛爾蘭與荷蘭實施碳稅;自2021年起,德國適用碳定價於交通與建築物。這種各國各行其道的現象,影響到單一歐洲市場的公平交易環境,因此有必要檢討改革ETS制度。

 

為達成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的降低碳排放目標,碳定價成為基本的政策工具,以進行轉型到綠色的未來,碳定價亦是推動脫碳的方法之一,巴黎氣候協定第6條規定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礎,即規定一個全球的碳定價。

 

碳定價有助於在高碳排放及低碳活動間公平的交易環境,以化石燃料生產的產品高價格可以阻止恣意的消費所產生的碳排放,因此有助於有系統的投資及轉型成友善氣候的替代做法,例如更注意能源效率與使用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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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碳定價主要以課徵碳稅或制定一個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cap-and-trade system)。

 

碳稅是按化石燃料內含溫室氣體排放或其他排放來源每噸稅率所收取的碳價格。排放者應繳交的碳稅取決於其所產生排放的數目。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是限於在一段時間碳排放的數量,按照總量在碳市場核發配額,排放者可以在碳市場買賣交易配額,排放配額的供需決定在碳市場上每噸碳的價格。

 

除直接的碳定價外,尚有許多間接的碳定價方式,例如燃料稅和能源稅、廢除化石燃料的補貼、產品標準與管制,雖然不是直接碳定價,但卻會因為高碳活動及產品比低碳更貴,脫碳成為重要的因素。在2003年生效的歐盟ETS,允許會員國給予國家的補償(compensation)以補貼高耗能產業的競爭力,因而影響到ETS的環境效益。

 

在ETS制度下,依據碳排放量,企業必須購買碳權或取得配額,因此燃燒煤及其他化石燃料發電變得更貴。

 

ETS涵蓋從電廠、高耗能產業(煉油、鋼鐵廠、鐵、鋁、水泥生產者、造紙業、玻璃生產者)到民用航空。企業碳排放超過其排放配額時,將面對每噸處以100歐元的罰金,因此造成企業外移海外生產,而產生所為的碳洩漏(Carbon Leakage)現象。

 

由於歐盟ETS並無法真正達到減碳排放的目標,碳洩漏規避法規現象依舊存在,因此歐盟提出新的CBAM作法,以期達到符合巴黎氣候協定目標與2030年減碳目標。

 

歐盟規劃實施CBAM,以確保有效落實氣候變遷的減緩措施,且不會造成碳洩漏的規避現象,因此進口商品應與歐盟相同產品負擔相等的碳排放成本,以真實反映歐盟在ETS對歐盟境內製造者課徵的碳價格。CBAM是一個重要的配套措施,2026年起完全適用CBAM,因此自2026年起逐步減少免費配額的數目。

 

立法院在2023年2月11日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精神與宗旨也是遵循巴黎氣候協定的淨零排放目標,但氣候變遷因應法卻是以授權方式,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似應加快腳步落實各項碳定價的具體措施。

 

WTO是台灣與歐盟在國際貿易交流的一個重要的平台,在歐盟制定CBAM的過程中,已經解決了CBAM是否為貿易保護主義工具的疑慮,因此台灣應更加快立法速度,儘早完成碳定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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