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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付錢,就可以繼續排放?「氣候法」收碳費不夠!學者呼籲2026年開徵碳稅

只要付錢,就可以繼續排放?「氣候法」收碳費不夠!學者呼籲2026年開徵碳稅
撰文: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學者偕同立法委員,呼籲碳稅立法、2026年開徵。攝影:李蘇竣 日期:2023-01-05

立法院正在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即將進入院會協商階段。民間學者今(27)日呼籲,為了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必須課徵比碳費還廣泛的「碳稅」,呼籲藉修法機會將碳稅明確入法,並於2026年開徵,預期更有助達成節能減碳、促進產業結構轉型。

學者表示,碳費因用途與收入受到限制,費率可能過低,導致缺乏減排的誘因與動機,且有可能讓人誤以為「只要付錢,就可以繼續排放」,碳稅則較具有一般性的管制誘導效果。

收碳費?還是徵碳稅? 學者主張:碳稅較優

 

國發會於今年3月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目前立法院也正在審議《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在各草案版本中,都將碳稅或碳費當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台大風險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桂田,以及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等學者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碳稅較有助達成淨零轉型,呼籲將碳稅入法,設定先碳費、後碳稅的時程。

 

我國曾在2009年經行政院賦改會通過綠色稅制改革,目標能源稅、溫室氣體稅分十年開徵,但隨著行政首長異動和缺乏社會溝通而沒了下文。近年受到國際減碳壓力,相關碳定價機制的討論才再度浮上檯面。

 

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解釋,碳定價目的在於為溫室氣體訂定一個價格,就像民眾使用電力就必須付電費一樣,每當電費提高,民眾就有進一步節約用電的動機。排放者也要付費才能排放溫室氣體,便可使排放者更有減少排放量的誘因與動機。

 

目前政院版本的氣候法草案,課徵的是「碳費」,與其他在野黨團提出的「碳稅」不同。蕭代基指出,碳費如同空污費,屬於「特別公課」,碳費收入必須用在有關氣候變遷之減量與調適的兩種用途。由於用途與收入受到限制,費率也可能過低,導致缺乏減排的誘因與動機,最終難以讓台灣達到淨零,更無法接軌歐盟的碳邊境稅(CBAM)。

 

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指出,若單純採取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管制工具,容易有環境道德的排擠效應,讓人誤以為「只要付錢,就可以繼續排放」,反而降低環保意願。碳稅的課徵較具有一般性的管制誘導效果,除了市場機制也配合傳統的監管措施,在財政工具選擇上,碳稅優於碳費。

 

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說明,碳稅的管制主體,應是價值鏈上游的生產者,藉由提高稅率、配合對低收入者的稅捐減免,同時稅收支用的面向較廣,較能達到對低收入者的保障。攝影:李蘇竣

 

籲2026年開徵碳稅 收入作為氣候基金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目前規劃,碳費徵收對象以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為主,如鋼鐵、半導體或水泥等產業,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被排除在外。同時也開放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只要達成減量目標,就可適用優惠費率,碳費收入將作為「溫管基金」專款專用,優先用於輔導、獎助事業投資開發減量技術及研究。但立法院對於草案中碳費相關法條仍有歧見,有待院會協商討論,若仍未達成共識,將在院會投票表決。

 

蕭代基呼籲,氣候法應訂定2023年開徵碳費、2025年碳費落日,同時2026碳稅上路,並逐年提高稅率。而徵收對象不應只對排碳大戶徵收,應為所有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根據其排放量課徵碳費或碳稅。

 

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建議,2026年起廣泛課徵碳稅。攝影:李蘇竣

 

學者們也主張,為遵從污染者付費原則,碳稅稅收不可以用於「補助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稅收運用須符合財政中立原則,用於温室氣體減排、調適用途,或作為世代公平正義的碳債基金、氣候教育基金等回饋給民眾。

 

台大風險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桂田建議,相關基金用途上,可明訂「公正轉型」範疇,如歐盟在綠色正綱中之社會氣候基金(social climate fund)來作為社會補償與社會重分配,補償受衝擊者、企業、家戶或個人。

 

※本文授權自環境資訊中心,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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