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項呼籲出現的原因很簡單,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分析,目前包含OECD與G20等44個主要經濟體,有60%以上的排碳量都沒有付出該有的成本。而真正藉由燃料稅、碳稅與排放交易等作為,促使其排碳源負擔的碳污染成本達到每噸60歐元以上的國家地區,僅僅只有10%,這距離世界要真正達到淨零碳排有很大的落差,若要加速全球向零競逐的速度,完備碳定價機制必不可少。
掌握碳費推動政策時機,臺灣溫管法修法需加速
在當今這個世界減碳的潮流中,反觀臺灣在碳定價的相關政策進程上,仍停留在2015年通過的溫管法中授權環保署可建立的排放交易制度,然而這個排放交易制度因臺灣碳權寡占等因素,最後無疾而終。在去年2020年,環保署偕同英國在台辦事處委託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進行「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報告中建議臺灣的碳定價政策可從碳費著手進行,並建議在初始階段設定一較低的碳費水準,同時建議明確的軌跡逐步提高碳費水準來確保臺灣的減碳進度。綠色和平針對溫管法修法條文即提出在法條內明文規定碳費不得低於每噸十美元,且價格應每兩年定期檢討並滾動調升。
在用途上,則是以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減量、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為主。目前包含立法委員洪申翰在內等20位委員,也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作為修法版本,其中也指出碳費用途上應該擴及「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及勞工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然而,環保署目前預定碳費率約為以每噸新台幣100元,還是遠不及國際貨幣基金建議的每噸70美元的水準。
稅收可使2050臺灣GDP提升4%,遭財政部三理由拒絕
台灣環境運動長期以推動能源稅為倡議目標,能源稅的概念與碳定價雷同,都是將排碳以及空污等環境外部成本充分納入能源價格之中。台灣永續發展目標以及《能源轉型白皮書》中,已明訂財政部需於2020年完成能源稅推動策略與配套規劃,但財政部於2020年10月向立法院提送「財政部開徵能源稅可行性評估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中以「疫情衝擊」、「能源價格尚未合理反映成本」、「部份民眾不傾向以租稅形式承擔環境保護成本」三理由,指出現階段不宜推動能源稅。
但事實上,這三項理由正是推動碳定價可解決的問題。依據碳定價相關研究,若臺灣推動碳定價,且其額度為起徵稅額每噸新台幣420元,第十年達到當前瑞典水準4,200元時,則在財稅收入上每年約有一兆元,相當於賦稅收入總額的50%。在減碳成效上,2030年時可較2016減少36%的排放量。且若課徵碳稅收入用於「降低營業稅率與定額移轉」的稅收循環方案時,可以使2050年時的GDP較基準情境提升4%。甚至可使所得最低者於2030年時增加將近8%的可支配所得,平均家庭增加約近6%左右,可有助改善所得分配。
且在全球因疫情之故,導致油價走低,依據世界銀行市場預測,全球化石燃料價格從今日到2025年時,價格均會低於2018的水準(World Bank, 2021),故可預期臺灣油價、電價將會維持低檔。低能源價格之際,正適合推動能源稅或碳定價等措施,促使化石燃料使用的環境外部成本可確切納入能源價格。一方面可促使企業不至於因能源價格下跌降低節能投資意願,另一方面收取的稅費亦可補充國庫財源進而挹注在低碳經濟發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