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租得起、住得起、且有品質的房子,柯文哲:建立永續城市,要先落實居住正義
聯合國1991年公布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寫到,每個人都有安全、和平、與尊嚴地居住某地的權利,不論經濟收入、年齡、性別、族群,都有權利在可負擔、且適居的環境生活。
隨著《兩公約施行法》在2009年12月10日施行後,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正式具備國內法律效力,且相較一般法律具有優先適用性。由此可見,「適足居住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相當重要的基本人權,每一個政府都有責任,讓每個國民享有適當、安全且公平的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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