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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BAM最新執行法案深度解析:拆解綠電認列標準、憑證抵扣細則,台灣出口商應對碳關稅3大對策

歐盟CBAM最新執行法案深度解析:拆解綠電認列標準、憑證抵扣細則,台灣出口商應對碳關稅3大對策
撰文: 南極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6-04-21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已於2026年1月正式實施。向歐盟出口水泥、鋁等產品的企業,現須實質購買 CBAM 憑證以繳納碳關稅,這將對整體營運成本與銷售策略產生巨大衝擊。

歐盟最新頒布的執行法案,進一步說明了綠電認列標準、依賴預設值的累進懲罰代價,以及歐盟免費配額退場的連動影響。本文將解析關鍵內容的實務細節,並針對台灣出口企業面臨的挑戰提出具體建議。

CBAM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向歐盟出口水泥、鋁、化肥等六類產品的產業將不僅只是申報產品碳排放,而是需要開始購買相應數量的CBAM憑證以繳納碳關稅。這必定讓特定產業企業的成本、營運和銷售策略都產生巨大變動。而在正式實施前的2025年12月,歐盟頒佈了一系列CBAM執行法案,用以進一步解釋部分在過渡期未明確、或過渡期與正式實施期存在差異的細則。本文將簡要介紹其中的部分法案細則,並分析這些法案將為企業帶來何種影響。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CBAM費用計算公式(參考下圖)。除進口貨物重量外,歐盟針對公式的各項內容頒佈一系列執行法案,主要用途在於解釋及釐清這些項目如何取得、計算以及使用。

 

圖1:CBAM費用計算公式 / 資料來源:歐盟委員會(南極碳團隊譯製)

 

涉及法案如下表所示:

 

 

關於已支付碳價:我已經在國內支付過碳費,要如何抵扣CBAM? 

 

CBAM總體法案(第2023/956條例與第2025/2547條例的合訂版本)在第9條中明確CBAM申報者可以依據自身在第三方國家已實際支付的碳價費用,提供相關證據以抵扣需要繳交的CBAM憑證。另外,法案在該條中還指出將可能於2027年,發佈部分第三方國家已支付碳價的預設值。

 

然而,抵扣CBAM憑證不是兩者相減就能完成的事,還需要考慮眾多情況,例如匯率、如何證明已經繳納碳費、政府補貼…等等。為了讓抵扣規則更加明確無疑慮,歐盟委員會在2025年8月向公眾徵求意見。截至目前(2026年3月),歐盟仍在修訂抵扣規則的執行法案,預計將會在2026年第一季度公布

 

可以預期該執行法案將會明確以下內容:

 

1. 匯率:明訂以外幣支付的碳價,依據特定的匯率基準轉換為歐元,再計算可以抵扣的CBAM憑證數量。


2. 總量管制市場的規則:將會考慮其他採用總量管制的碳市場,其規則與CBAM的兼容。如,某企業於某國受總量管制要求,而繳納組織整體排放碳價,在CBAM規則下應如何換算為單位產品已繳納的碳價。


3. 減量額度:部分碳市場允許使用減量額度(自願性碳權)抵扣排放量或抵減費用,這些規則應如何與CBAM兼容。


4. 獨立第三方認證人的資格審查:對於負責認證碳價支付證明的獨立人員,歐盟將訂出明確的資格標準,以及確保其獨立性的具體查核條件。


5. 明確的舉證清單:詳細規定進口商必須準備哪些具體的「實際支付證明」文件,才能被歐盟合法採信。

 

另外,無論具體的折算方式如何,CBAM的本質是實報實銷。想在歐洲少繳錢?前提是得在自家市場先割肉。而目前大部分亞洲國家的碳市場碳價仍偏低,換言之,可以抵扣的CBAM費用預期也不會太多。

 

以中國為例,雖然水泥、鋼鐵、電解鋁三個產業在2025年終於納管,但第一年度基本上是全數免費發放配額,而第二年度也確定會持續採用較寬鬆的計算方式以及免費配額。以現階段來看,企業實際支付的碳價依然有限,更不用說抵扣CBAM費用了。

 

單位產品含碳量計算方法:間接排放與使用再生能源減碳的證明挑戰

 

產品含碳量(Embedded Emissions,或稱產品嵌入排放),意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釋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包含了生產過程的直接排放、消耗電力的間接排放,以及產品所使用的前驅物(原料)在製造時產生的排放。

 

總體法案第2023/956條例第7條第2點中,除電力產業外,其他產品的含碳量需通過預設值或實際排放計算(預設值相關規則將在後文介紹)。而如果採用實際排放計算,則對應的產品間接含碳量(即使用電力所造成的排放),同樣必須使用預設電力排放係數計算,除非製造者可以證明產品製造有使用直接技術連結(如屋頂型太陽能)或企業購電協議(PPA)的再生能源,才可以使用實際較低的排放係數。

 

CBAM所採用的預設電力排放係數,將會依據國際能源署IEA所提供的數據。但這個排放係數會高於當地發佈的數值,例如2024年IEA計算的臺灣電力排放係數為0.561 kgCO2e/MWh,而能源署公告的數值為0.474 kgCO2e/MWh。對於有使用屋頂型太陽能或者PPA的企業的來說,為了減少產品含碳量,重要的是需要證明有使用這類再生能源工具。

 

若要證明使用屋頂型太陽能,企業需要提供文件包含:單線圖、智慧電錶系統數據(數據精度需達到小時級,且證明產品生產的時段內,有使用的該設備發出的電力)。

 

若要證明使用PPA,需要提供簽署PPA合約證明,並且同樣要提供智慧電錶系統數據(數據精度需達到小時級,且證明產品生產的時段內,有使用的該設備發出的電力),以及工廠端與電廠間是有物理電網連接的書面證明。

 

上述法規要求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面向:

 

1. 屋頂型太陽能(直接技術連結),沒裝智慧電錶將無法抵扣:


對於採用直接技術連結(例如在廠內自建太陽能)的企業,必須透過智慧電錶系統來證明電力的發電時段與傳輸路徑。這對已經安裝或計畫安裝場內太陽能的出口廠商來說影響很大。特別是早期安裝的案場,當時可能出於成本或技術考量沒有安裝智慧電錶,現在為了符合 CBAM 規定,必須額外支出加裝電錶的費用,以及後續數據系統的維護管理成本,這將直接推高廠內屋頂型太陽能專案的投資預算。

 

2. 購電協議(PPA),台灣的綠電轉供機制可能無法讓企業減少CBAM費用:


在PPA方面,CBAM的要求更嚴格,類似目前國際上對「小時級匹配」的高標要求。由於CBAM不承認再生能源憑證作為減少間接排放的方式,企業無法單純靠買憑證來減碳。

 

CBAM的減碳要求越來越嚴格,正逐漸向GHG Protocol以及國際提倡的小時級匹配靠攏。但CBAM目前不承認單純購買綠電憑證來作為零碳排的證明,企業仍需考慮使用自發自用或購電協議。然而,企業若簽約採購實體綠電,其減碳效益能否被CBAM規則採納,取決於當地的電網結算規則。

 

從實務層面來說,以台灣為例,台灣綠電轉供制度允許將當下未使用的綠電,分配到同月份、同電價費率的其他時段累計(即二次匹配)。結合再生能源發電的不穩定性以及台灣跨小時分配機制,會導致企業帳面上的綠電發電時間與實際用電時間不在同一個小時。因無法完全滿足嚴格的小時級匹配,台灣企業即使簽署了綠電購電合約,歐盟CBAM也未必會將這些合約電量全部認定為零碳排。

 

歐盟於CBAM條例(2023/956)規定,若廠房混用多種電力來源,計算間接碳排時必須使用所有電源的加權平均排碳係數,除非企業能提出具體證明,確認特定製程僅使用單一綠電。從實務層面來看,如果廠房尚未達到100%使用綠電,且產品並非100%外銷歐盟,企業便無法直接將採購的綠電(包含實體專線或綠電購電合約)全數分配給外銷歐盟的產品來減少產品含碳量,除非能嚴格區分產品批次、生產流程與電力來源。

 

但換個角度思考,若企業在特定時段採購的綠電量充足,大於該時段生產歐盟訂單所需的用電量,只要能彈性調度生產排程,仍有機會在特定時段內達成符合 CBAM 標準的綠電「匹配」。

 

圖2:除非能證明綠電專用於特定產線,否則該產線電力排碳係數須以全廠加權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南極碳團隊繪製

 

產品含碳量的預設值

 

依據 CBAM 法案規範,企業在計算非電力產品的直接與間接產品含碳量時,若缺乏實際數據,可使用歐盟官方發布的預設值。然而,出口企業在決定採用預設值時必須格外謹慎,主要風險如下:

 

1. 預設值數值通常偏高:歐盟的預設值多來自歐盟聯合研究中心 (JRC) 或過渡期申報數據,且往往取自排放強度較差的平均值,因此數值極有可能遠高於企業實際的碳排強度。

 

2. 逐年遞增的累進懲罰: 為反映不同廠房的設備差異,CBAM 對預設值採取了累進懲罰。除化肥業維持 1% 外,一般產品在 2026年將額外加乘 10%,2027年加乘20%,2028 年更將高達30%。

 

3. 連動推高整體碳成本: 若計算產品含碳量時依賴預設值,後續在計算已支付碳價與EU ETS免費配額調整時,也將被迫連動使用保守的預設值。這種不利影響會層層疊加,大幅推高企業最終需繳納的 CBAM 成本。因此,出口企業在使用預設值必須保持謹慎。

 

CBAM憑證抵扣與EU ETS免費配額的連動影響  

 

歐盟 CBAM 的憑證繳交數量,會配合歐盟境內碳交易市場 (EU ETS) 的「免費配額」制度進行折抵。簡單來說,歐盟會扣除部分憑證需求,計算時包含以下三大關鍵變數:

 

1. CBAM 係數與免費配額退場:為了公平起見,隨著歐盟境內企業的免費碳配額逐年減少,這項針對進口產品的抵扣優惠也會跟著縮水,並預計於 2034 年完全歸零。

 

2. 跨產業修正係數控管:歐盟規定EU ETS總配額中必須有57%透過拍賣發放,免費配額上限為43%。若預估免費配額發放超過43%,就會觸發此係數來強制打折、刪減免費比例。不過到2025年止都沒有觸發該條件,因此目前係數維持100%,暫不影響CBAM憑證抵扣。

 

3. CBAM基準單位產品排放強度:由歐盟官方訂定的行業標準產品含碳量數值(第2025/2620條例附錄第5點),用來作為計算抵扣額度的基準。若缺乏專屬本土數據,將採取碳排強度最高的前十個國家的平均值。

 

以臺灣出口水泥為例,由於歐盟現階段缺乏台灣本地的專屬預設值,台灣企業依法被迫採用其他國家提供的高額替代數據進行申報。這項規定迫使台灣水泥須使用高達每噸 1.507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產品含碳量數值,比歐盟基準值 (0.666 噸) 高出約 1.3 倍。這導致即使扣除免費配額優惠,每噸出口水泥預估仍需繳納高達 66.1 歐元的 CBAM 費用。

 

反觀台灣 2025 年水泥業一般碳費費率為每噸 300 元台幣 (約 8 歐元),若計入碳費機制中早期排放量調整係數折扣,實際能被歐盟認定所繳交的台灣碳費僅約 2.4 歐元。兩相比較之下,台灣碳費根本難以抵銷歐盟的高昂費用。這清楚顯示,對於台灣這類本地碳定價較低的市場,若再加上缺乏專屬預設值所帶來的數據懲罰,CBAM 將帶來遠大於本地碳費的沉重營運成本。

 

圖3:CBAM折扣係數預計於2034年退場 / 資料來源:歐盟委員會(南極碳團隊繪製)

 

CBAM憑證定價機制與價格參照

 

CBAM 憑證初期的定價直接連動歐盟碳交易市場 (EU ETS) 的拍賣成交價。依規定,2026年的CBAM憑證價格採季度加權平均計算,自2027年起將改為每週加權平均,代表企業將面臨更頻繁的價格波動。目前歐盟所有碳配額拍賣皆統一透過歐盟能源交易所 (EEX) 進行。

 

根據EEX一級市場數據(如下圖4),2025年第四季的加權平均價為每公噸78.63歐元,而自2025年初至2026年1月下旬的最新平均價則落在74.00歐元。考量近期整體價格呈現小幅回落且波動不大,為求估算基準的穩定性,前文的成本試算皆統一採用2025年第四季的加權平均價作為CBAM憑證的價格參照。

 

圖4:碳配額拍賣加權平均價格 / 資料來源:歐洲能源交易所(南極碳團隊繪製)

 

結論

 

總結以上分析,南極碳針對已受到或即將面臨 CBAM 衝擊的出口企業,提出以下三大具體行動建議:

 

1. 妥善保留證明以規避重複課徵碳本:若企業在台灣已繳納碳費或參與碳交易,務必密切追蹤 CBAM 對「已支付碳價」的最新抵扣規範,並完整留存管制文件、履約證明與交易憑證等實質材料,以利後續跨國查驗與成本折抵。

 

2. 將CBAM標準納入綠電採購策略:企業在規劃採購綠電或建置再生能源設備時,必須優先確認該電力屬性與匹配方式是否完全符合 CBAM 的嚴格認可標準,避免投入大筆資金購買綠電,最終卻無法獲得歐盟承認的營運風險。目前台灣二次匹配制度與CBAM規則的適配產生不小疑慮,讓企業買了綠電卻不確定是否可被歐盟採納。儘管目前僅有水泥與肥料業需要繳交產品用電間接排放的費用,但仍建議台灣企業都須密切關注政府或台電公司對此的因應措施。

 

3. 評估選擇合適的產品含碳量量化方式:企業申報產品含碳量有多種選項,例如直接套用歐盟預設值,或是自行執行產品碳盤查。自行盤查確實需要投入時間培訓內部人員,或編列預算委託顧問單位協助。然而,若貪圖剛開始的輕鬆而持續依賴預設值,後續累進費用將大幅拉高,影響整體的生產成本。建議企業審慎評估適合自身的量化途徑,並強烈鼓勵企業及早建置內部的碳盤查能力,以實際數據取代預設值,才是長遠降低合規成本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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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轉載自CSRone,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