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行政院經貿辦公室7日明確指出,「對等關稅」的定義,是指對進口產品的非美國製造成分的部份來課徵(non-US content of a subject),且美國製造含量要佔該產品價值20%以上。
經貿辦強調,所謂豁免規定附件三(9903.01.34)的「美國產製含量」,舉例來說是指,在美國生產的零組件,佔最後成品價值達20%以上,如此可就該20%以上美國產製部分免除關稅,至於剩下的非美製部分,仍必須要課對等關稅。
按此遊戲規則,政院政務委員楊珍妮曾舉例,以100元銷美貨品或藥品看,如有美國零組件或原料成份占20元,扣除後剩下的80元仍會課徵對等關稅。但所謂美國產製含量不包括「美國技術價值」。
經貿辦強調,上述豁免條款,就是針對所有的對等關稅課徵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