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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9碳市場新規》解析《巴黎協定》第6條,為何可助台灣創造氣候外交?

COP29碳市場新規》解析《巴黎協定》第6條,為何可助台灣創造氣候外交?
撰文: 林木興     分類:ESG快訊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4-11-14

聯合國第廿九屆氣候變遷會議(COP29)會議如火如荼舉辦中,本屆會議主軸之一、最重要談判重點為氣候金融,大會也快速地對於氣候金融相關碳管制標準達成共識,該碳管制標準與巴黎協議第六條有關,希望有助於氣候金融目標設定及其達成。

《巴黎協定》第6條內涵有哪些一次看

 

其中氣候金融的目的在於將資金引導至開發中國家,並且促進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相關的氣候變遷因應基礎建設;COP29 主席 Mukhtar Babayev表示公部門可以直接或間接提供數千億美金的資金,也希望各國於明年準時提交國家自定貢獻(NDC)及其相關資訊揭露報告。

 

今周刊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 29) 現場直擊及報導

 

巴黎協議第六條包括從6.1至6.9的九項內涵,本文大致整理如下:

 

6.1、參與締約國NDC。

6.2、具有透明度、審計性的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s)。

6.3、參與締約國授權使用ITMOs。6.4、應受到指定機構的監督、應授權公私實體參與減緩。

6.5、ITMOs不得被重複計算。

6.6、該協議第6.4條收益供受負面影響的會員國調適之用。

6.7、應在第一屆會議通過該協議第6.4條機制的規則、模式與程序。

6.8、採取減緩、調適、金融、技術轉移與能力建構等非市場取向的方法。

6.9、定義非市場取向的永續發展框架。

 

其中COP29率先達共識的為該協議第6.4條、第6.7條氣候金融碳管制規則。

 

專家:巴黎協定第六條有助台灣突破國際限制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已經於2015年提出NDC,並且於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通過後更新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台灣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制訂自願性碳權交易相關子法,與上述COP29率先通過的碳權交易規則,屬於類似制度的碳管制工具及其標準。

 

進一步而言,台灣有機會藉由該條例第六條的制訂,突破締約國限制而參與在開發中國家的氣候減緩、氣候調適、氣候金融、技術轉移。

 

其實不需要加入聯合國或是締約國,台灣仍然可以直接捐款予開發中國家、由區域性銀行支持開發中國家的氣候金融,還有第三種以直接投資氣候科技、能源科技,台灣很多私部門早已落實台灣可以幫忙(Taiwan can Help)。

 

在COP29氣候峰會舉行之前,美國總統大選的結果揭曉,川普二度當選總統,也準備再次退出巴黎協議,美國作為世界第二排碳大國,不準備直接捐款予開發中國家,但是世界第一排碳大國的中國,支持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氣候金融、技術轉移。

 

而反觀台灣受限於國際地位,暫時無法成為締約國,除了與締約國夥伴合作之外,也可以想方設法參與公約制訂過程中的氣候科學研發、立法決策支援,

 

例如相關碳管制標準設定、促進台灣接軌聯合國制度,台灣各界除了在氣候金融、技術轉移、知識共享之外,也可以促進與締約國夥伴國家在「氣候政策、永續教育、制度建構、脆弱群體參與」的共同設計、規劃與協作等區域合作。

 

專欄作者|林木興介紹

彰化半線人、永續法學者,東亞風險治理與法學研究,專長為科技法學、防災法學、永續治理。曾任工程師、政府法務、水權審查員,持續推廣氣候韌性、永續能源、化學安全、永續金融、企業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