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歐盟首次將「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納入其法律體系,強制要求大型企業於其營運活動中應尊重環境與人權,為責任企業行為(RBC)立法立下重要里程碑,後續CSDDD之強制性環境與人權盡職調查義務,最快將於2027年中適用於受規範之企業。
CSDDD相關規範
1. 適用範圍:
員工數1000名以上,且全球年淨營業額達4.5億歐元以上歐盟及非歐盟企業,移除高風險產業之適用規範,並導入分階段企業適用期限。
金融產業適用 CSDDD之範圍僅限於其自身業務及上游供應鏈,然CSDDD訂有檢討條款,未來金融產業可能基於歐盟理事會之影響評估結果擴大適用該指令。
2. 分階段企業適用期限:
依據不同企業規模及營業額,其所適用指令之期限亦不同。
歐盟企業
(1)員工數超過5,000名、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之歐盟企業,為指引生效後3年開始適用;
(2)員工數超過3,000名、營業額超過9億歐元之歐盟企業,為生效後4年開始適用;
(3)員工數超過1,000名、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之歐盟企業,為生效後5年開始適用。
非歐盟企業
(1)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之非歐盟企業,為指引生效後3年開始適用;
(2)營業額超過9億歐元之非歐盟企業,為生效後4年開始適用;
(3)營業額超 4.5億歐元之非歐盟企業,為生效後5年開始適用。
3. 企業應負義務:
企業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辨識、評估、預防、減緩及終止(最小化)其營運於供應鏈中破壞環境與侵害人權之潛在與實際風險情形,並將盡職調查納入企業政策中。
企業應追蹤盡職調查措施之有效性,且歐盟成員國必須確保企業採取適當措施與可能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進行對話;企業應建立受害者申訴機制等救濟措施。
4. 罰則:
會員國主管機關得對未遵守相關規範之企業祭出懲罰,包括公布其公司名稱(Naming and Shaming)及對企業處以最高金額為其全球年淨營業額之5%之罰款。
5. 受害者之權利救濟:
受企業破壞環境與侵害人權行為影響之受害者,有最少5年之期限提出索償。工會及非政府組織仍可在特定條件及不妨礙國家之民事訴訟規則下提出索償。
6. 生效與實施:
CSDDD將於公告在歐盟公報後20日生效,會員國並應在2年內將該指令內容訂入其國內法,以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