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今天召開「碳費徵收子法推動進度交流座談會」,與環團及民間團體討論碳費相關機制。其中,環境部報告時,針對碳費計算、排放量扣減部分指出,未來碳費應繳費用應為排放法減掉2.5萬公噸CO2e,之後再乘以收費費率。
根據環境部去年12月29日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畫,應盤查登錄對象排放量2.23億公噸CO2e,涵蓋我國整體排放量約7成5;倘若排除掉電力業可申請扣除部分,大約剩1.5至1.6億公噸,占比約5成5至6成。
台灣環境規畫協會理事長趙家緯指出,先前公布的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中看到的僅是「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今天開會卻出現「排放量先減掉2.5萬公噸,再乘以收費費率」,質疑排放大戶真的需要扣掉這2.5萬公噸後才能與同業競爭?認為這樣的規範太過寬鬆。
另外,針對自主減量及指定目標部分,趙家緯說,2030年減量目標第三階段管制目標今年年中才回確認,目前訂定的24%正負一個百分比只是暫時,未來若能提高至30%,甚至達到環團訴求的40%,業者現在若僅減碳24%的話,根本就沒有意義。
環境部氣候署長蔡玲儀坦言,這個公式是「首度公開」,希望與環團針對這樣的方式進行討論,也向環團展項誠意,因此短時間無法讓大家接受,未來會準備更完整的說明。但強調此規畫是考量512家排放大戶中,多數排放源為10萬公噸以下,僅部分排放源為10至100萬公噸,甚至是500萬公噸。
蔡玲儀表示,基於行政管理考量上,若同一家工廠年排放量上下浮動,若一個廠商排放量為2.49萬公噸,另一個是2.51萬公噸,等於一個全部繳、一個全都要繳,會有規避的嫌疑;蔡玲儀強調,碳費徵收是希望加快減量速度,因此目前規畫針對年排放量2.5萬公噸作為徵收對象,但不會因為多排1000噸就要多收。
環境正義基金會表示,感謝環境部釋出誠意,但希望了解環境部的立場是傾向扣減還是不扣減;綠色和平認為,目前規畫仍有後端管制漏鬥,大家較為關注的是減碳效益,環境部應有減碳效益的評估,否則很難取得共識,並建議要有長期檢討的概念,建立2至3年定期檢討的機制。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分析,假設碳費訂定每公噸新台幣300元,年排放量2.6萬公噸的業者原要繳交的費用為780萬元,但若依照新公式來計算,僅需繳交30萬元,質疑減碳力道。
蔡玲儀解釋,綜觀這500多家排放大戶,對國家碳排量較大的集中在年排放達數百萬公噸以上業者,對於這些業者,首要目標就是積極減碳,「這些業者就算扣除2.5萬公噸也只是少零頭而已」;至於排放量10萬公噸以下的業者,扣除的2至4萬公噸多為其電力使用。
蔡玲儀表示,希望透過這個公式,加速略高於收費標準的業者能加速減碳作為、節能減碳,甚至用再生能源,減碳至2.5萬公噸以下,才有助於促成能源、產業的轉型。
另外,本次交流會原定經濟部代表會出席,但最後未現身,趙家緯直言,碳費徵收過程中,經濟部扮演重要的角色,今天卻沒有代表出席,感到非常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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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