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7個,分別為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春節假期(10日)、和平紀念日(4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5日)、端午節(4日)、中秋節(3日)、國慶日(4日)等。
人事總處並表示,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
農曆除夕前一日(小年夜)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外,以前一週的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112年1月20日(小年夜)適逢星期五,依上開規定,調整為放假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1月14日)補行上班,考量1月14日適逢112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如於該日補行上班恐因高中補課日數需增加1日,洽借考場更為困難,爰於1月7日補行上班。
又農曆除夕及春節(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4日星期二),因含2日例假日,於1月25日至26日(三、四)補假,1月27日(五)調整放假,並於2月4日(六)補行上班。
人事總處強調,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的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的放假,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
另各級學校適用的學年度行事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此外,民間企業人員的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