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據作者於香港 IETA Asia Climate Summit 與 ClearBlue Markets Principal Analyst Yan Qin 的對談,以及歐盟、UNFCCC 與亞洲各國最新政策資料整理。
這種反差,在七月初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被具象化了。由香港政府贊助、IETA 主辦的 Asia Climate Summit 並非沒有人,但場內真正的終端買家屈指可數;更多的是碳市場中介、大宗商品貿易商與交易員、研究員,以及政府官員。大家都能熟練地談 Article 6、CBAM、方法學與市場完整性,現場最稀缺的,反而是一張真正的採購單。
更有意思的是,隔壁同樣有香港政府支持的 LEAP 科技展,佔地比氣候峰會大上好幾倍,人流卻更加稀疏。展場裡大多是中國機器人企業展示機械手臂、機器狗與人形機器人;沙烏地阿拉伯的展位幾乎沒有人,有些攤位甚至連參展商都沒有現身。這個場景多少有點諷刺:AI 在股市裡是大牛市,到了展場卻未必自帶觀眾;綠色產業則年年高喊需求即將到來,但買家仍像一班不斷延誤、始終沒有降落的班機。
也正因如此,會後我與 ClearBlue Markets 首席分析師 Yan Qin 的對談格外值得玩味。她長期研究歐洲與中國碳市場,也曾在 Refinitiv 擔任多年首席碳分析師。當自願性市場的買家沒有如預期出現,真正有能力「創造買家」的,往往不是下一場峰會,而是政策。於是我問她:「歐盟不是一直對國際碳權非常謹慎嗎?現在真的準備透過 Article 6、CBAM,甚至未來的 EU ETS,重新打開大門?」她沒有用一句「是」或「不是」回答,而是把歐洲正在打開的通道,拆成了三扇門。每一扇門的用途、開啟程度與時間,都完全不同。
第一扇門:歐盟 2040 目標,首次容許有限國際碳權
今年三月,歐盟完成《歐洲氣候法》修正,將 2040 年淨排放較 1990 年減少 90%列為法律目標。其中至少 85%必須在歐盟境內完成,最多 5%可由高品質的國際碳權貢獻。對長期排斥國際抵換的歐洲而言,這是一個重要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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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容許 5%」不代表歐洲重新擁抱所有自願性碳權。歐盟強調的是具環境完整性、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架構的國際減量成果,而且主要可能在 2030 年代後半才開始發揮作用。換言之,這不是讓企業用便宜碳權取代自身減碳,而是為難以消除的最後一段排放,預留一個受到嚴格管控的國際合作空間。
歐洲正在承認一件事:淨零不能只靠境內昂貴減量,也需要可信的跨境合作。
第二扇門:CBAM 可能承認 Article 6,但條件比想像中更窄
對台灣企業更直接的,是今年一月正式進入收費期的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2026 年進口歐盟的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與氫氣等產品,將在 2027 年九月底前首次申報,並繳交相對應的 CBAM 憑證。若能證明產品在原產國已經實際支付碳價,原則上可以扣除相應成本。
真正引起市場注意的,是歐盟近一步提出的修法與技術草案:若出口國已有強制性的碳稅、碳費或排放交易制度,而且該制度容許企業使用碳權履行部分法定義務,歐盟可能把這部分實際支付的成本納入 CBAM 扣抵。國際碳權則必須經 Article 6.2 或 6.4 授權與核發;目前流出的工作草案,甚至把認列上限設為該國合規制度確認排放量的 10%。
這裡有兩個常被新聞標題省略的前提。第一,企業自己到自願市場買一批碳權,並不能因此要求 CBAM 折抵;碳權必須被納入出口國的強制合規制度。第二,相關規則仍在歐盟立法與技術討論中,並非已經全面定案。
第三扇門:EU ETS 目前仍然關閉
Yan 特別提醒,歐盟 2040 氣候目標、CBAM 與 EU ETS 是三套不同制度,不能混為一談。現行 EU ETS 並不允許受管制企業使用國際碳權履約。未來制度檢討確實可能再討論 Article 6,但截至目前,仍只是政策方向,而不是企業今天可以使用的工具。
所以,最精確的說法不是「歐盟已全面接受 Article 6 碳權」,而是:歐盟的 2040 國家氣候目標已開放有限使用;CBAM 正嘗試打開一道狹窄通道;EU ETS 本身則尚未放行。三個訊號疊加在一起,才構成亞洲碳市場真正值得注意的轉折。
亞洲真正的機會:把碳收入留在亞洲
為什麼這對東南亞特別重要?因為 CBAM 不只是歐洲向進口商品收費,也在逼各國回答一個選擇題:同一筆碳成本,要由歐洲在邊境收走,還是由出口國先建立可信的碳定價制度,把收入留在國內,用於產業轉型?
若亞洲國家的鋼鐵、水泥或化工企業,已在本國支付可被歐盟認列的碳價,歐盟進口商就可能少繳相對應的 CBAM 憑證。若本國合規制度又允許有限使用 Article 6 碳權,部分資金便可能流向當地的再生能源、甲烷減量、森林保育或工業節能專案,而不是全部進入歐盟的碳成本體系。
新加坡已經走在前面。其碳稅納管企業可使用符合資格的國際碳權,抵換最多 5%的應稅排放;政府並透過 Article 6 雙邊執行協議,與多個碳權供應國建立專案授權與跨境移轉架構。這使東南亞不只是碳權的供應地,也開始成為合規碳市場制度的實驗場。
「Green electricity is a Chinese policy」:為何這條路更貼近亞洲?
談到中國,Yan 用一句很有意思的話概括:「Green electricity is a Chinese policy。」她的意思不是只有中國重視綠電,而是亞洲未必會照抄歐盟以高碳價為中心的單一路徑。中國更可能把全國碳市場、綠電交易、綠色電力證書與產業政策組合使用。
2026 年起,中國綠證在核銷綠色電力消費時,原則上要求憑證對應的發電年度與用電年度一致,並鼓勵提高時間匹配精度。這代表綠電的環境屬性,正從一張象徵性的證書,逐步變成可追溯、可核算的產業資料。
這種路徑很符合亞洲製造業的現實:企業不一定能立即承受歐洲等級的碳價,卻可以先透過綠電、設備更新與供應鏈數據降低產品排放,再逐步接上碳市場和 Article 6。對高度依賴出口的國家而言,這比單純購買自願性碳權,更有機會形成真正的產業競爭力。
但綠電也不是 CBAM 的萬能折價券。現行規則並不接受企業只憑綠證,就直接主張較低的實際電力排放;通常仍須符合實際電力來源、購電安排、時間匹配與第三方查證等條件。更重要的是,目前 CBAM 對水泥與肥料計入部分間接用電排放,但鋼鐵、鋁與氫氣主要仍只計直接排放。企業買了綠電,不代表明年的 CBAM 帳單就會等比例下降。
台灣最需要避免的,是把四件事混成一件事
對台灣企業而言,綠電、碳費、碳權與 CBAM 是四種不同工具。綠電證明能源來源;碳費是國內碳定價;Article 6 碳權涉及跨國授權、移轉與避免重複計算;CBAM 則是歐盟進口端的碳成本校正。它們可以互相連結,卻不會自動互相取代。
台灣接下來至少要處理三個問題。第一,國內碳費的實際支付、排放邊界、優惠費率與查證文件,能否符合歐盟對「已實際支付碳價」的認列要求。第二,如何擴大與友好國家的 Article 6 實質合作;台灣與巴拉圭已啟動相關合作,但要讓減量成果更廣泛進入國際合規市場,仍需要更多制度連結。第三,企業必須把碳管理從年度 ESG 報告,升級成產品、工廠、電力來源與供應鏈都可驗證的資料系統。
看不見的「碳護照」,正在跟著每一只貨櫃出海
散會後,我走出香港會展中心。維多利亞港上的貨輪緩慢移動,甲板上的貨櫃看起來與過去沒有不同;但從 2026 年開始,每一批鋼材、鋁材、肥料與工業零件的背後,都多了一本看不見的「碳護照」。它記錄的不只是排放量,也記錄企業在哪裡用電、向誰支付碳價、減量成果能否跨境被承認。
上一篇專欄,我寫的是在雨林中等待多年、用耐心把碳權「種」出來的開發者;這一次在香港看到的,則是另一場競賽:各國如何把減量成果放進法律、貿易與產業政策,讓一噸碳真正成為可被國際承認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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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不該只問:「CBAM 最後要繳多少?」更重要的問題是:當全球碳市場規則重新排列,我們能否讓自己的碳費被承認、讓綠電被追溯、讓減碳投資留在本地,並且坐上制定亞洲碳市場規則的那張桌子。因為下一場出口競爭,比的不只是成本與品質,而是誰能替自己的產品,取得一本全世界都看得懂的碳護照。
作者簡介|王浚儒
國際投資人,近年來積極參與跨國碳權交易及投資,深度追蹤歐盟碳排放配額(EUA)、中國碳排放配額(CEA)等碳市場動態,曾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官方會議中發表「永續金融」講題。倫敦政經學院、紐約大學史登商學院及巴黎高等商學院EMBA結業、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雙碳時代戰略家二期班結業、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系學士畢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