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表示,選商機制應納入生態評分,避免前兩階段「重財力、技術及國產化」而「輕生態」的漏洞,過去許多開發案對生態保護僅做到「最低標準」,去年5 月立委洪申翰要求能源局妥善處理後仍不了了之;經濟部回應,會將上述民間說法納入考量,並盡快公布草案。
環團: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減少運轉與維護規劃配分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申請案履約能力的審查評選項目分為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另外再以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作為加分項目。然而,技術與財務能力審查僅是門檻,並沒有篩選作用,下一階段的競價也因業者的零元競價而不具鑑別能力。最後決定業者能否獲配容量的關鍵項目在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
吳斐竣任認為,忽視環境與社會議題的選商規則,顯然有失周全。
漁環中心建議如果維持總分 100 分,可將技術能力的運轉與維護規劃從 15 分減為 10 分,財務能力的財務健全性從 25 分減為 15 分、股東資本能力從 15 分增加為 20 分,剩餘的 10 分則是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減少運轉與維護規劃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不等同於運營商;提高股東資本能力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母公司的資本能力將是銀行決定是否給予風場開發融資的重大考量。
「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包含「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各 5 分。加強資訊公開與知情權保障、制訂漁業影響減輕與共存方案、精進環境友善之技術與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都是開發業者應持續進行的工作。
吳斐竣以實際案例說明,由於資訊不公開、無法有效傳遞,漁民一直處於「聽說」要蓋風場的狀態,確切位置、何時施工、工期都不清楚,一直等到施工船出現才知道影響的嚴重性。這個問題從第二階段到現在,都還無法妥善解決。此外,一年四季、每季度一次的魚類調查,代表性實在令人質疑。
照片來源: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離岸風電開發延宕三大面向,可借鏡英國蘇格蘭選商
離岸風電選商進行到第三階段第一期,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整理過去新聞上曾經報導過的事件,比如打樁工程的意外、財務融資的問題,還有漁民的抗爭爭議等等,少數的案件造成開發完工進度的實質延遲,也造成整體能源供應量上的不確定性。
歸納過去經驗,洪申翰表示,進程的不確定性因素,除疫情的整體性影響外,主要包括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的三個面向,因此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未來的選商過程,將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列為積極評估的條件、而不是只當作消極門檻;只有這三項能做的好才能降低離岸風電開發時程的不確定性因素。
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盧沛文進一步表示,能源轉型過程中的公平正義包含了分配正義、識別正義與程序正義,了解轉型過程中受影響的區域,群體與對制度的審視,能源轉型才能真正回應全球永續發展目標。
盧沛文以英國蘇格蘭的選商為例,他們是在不動產的架構下強調海床的價值,由開發商向蘇格蘭皇家財產公司(Crown Estate Scotland)租賃海床。在申請規則中,環境及社會事項就包含在「G 計畫承諾」、是必要條件。
同時,他們也提供了公民參與的框架,各地的 NGOs 或個人都可以在平台發表意見,建立透明、充分溝通對話的機制。盧沛文認為,在淨零轉型的路上,海洋的生態社會價值與能源發展同樣重要,需要透過合理的選商機制來確保淨零路的永續可行。從永續的觀點,選商過程的環境與社會承諾納入考量,不僅保障地方發展權益,也能確保企業長期效益。
考量國家能源安全急迫性,環團:應提升全民綠能共識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觀察,在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已經有開發商退場的情形,接下來第二期選商希望主管機關考量目前國家能源轉型在俄烏戰爭後對於國家能源安全的迫切性,並以提升全民綠能共識的角度思考。
高茹萍指出,第三階段第一期選商規有非常高比例的國產化評分,但產業提升需要時間。對於未來的選商機制,建議不要窄化地看國產化,而是將更多元的「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並將帶動地方創生、推動綠能教育與培育綠能人才、推動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生態教育等指標,也應一併納入選商考量當中。
同時,高茹萍也建議,離岸風電在能源供給的佔比越來越高,比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增地熱專章,是今後立法的方向。
資料來源: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