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科技公司主張,向工廠承租其廠房屋頂,用以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雙方前年3月1日就其租賃契約公證後,陸續向銀行借款1200萬元,委託廠商施作,共花費成本為1699萬多元。
而廠房去年2月2日下午2時41分許發生火災,經消防局火災調查,認起火處為廠房製造生產區外北側附近處,起火原因為「微小火源-火花、火星」引起火災,致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全數毀損。
公司主張,工廠未依法令善盡管理權責,致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悉數毀損,公司所受損害顯因工廠過失所致,因而提告求償損失設備費1699萬多元,及可預期取得購售電電費利益48萬多元,共計1747萬多元
工廠方面否認有故意過失。工廠表示,是塗布加工廠,並非PVC製造廠,廠內並無大量揮發溶劑甲苯,只有少部分供清潔器具使用,公司對其所營事業及廠內物質之陳述與事實不符。
工廠指出,歷年均有通過消防安檢,並無證據顯示有違反任何消防法規。根據兩造所簽訂屋頂租賃契約當中提到「租賃標的因…火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滅失,或已達不能正常使用收益之程度時,雙方得終止契約並互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火災並非其故意過失,屬於契約所指「不可抗拒因素」,雙方得依規定終止契約,且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指出,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從現場跡證研判,起火處擺放一桶約剩3、40公斤壓克力感壓膠桶、攪拌器,壓克力感壓膠桶為易燃易揮發的液體,攪拌後極易為微小火花、火源所引燃。而火災發生很久以前,有員工就曾看過攪拌器在攪拌時,攪拌器的馬達會產生微小的火花或火星。
火災發生之前,另員工看到壓克力感壓膠桶內攪拌器著火,但當時並無人使用攪拌器,於是走出去要將攪拌器拿起時,右手不慎著火,此時攪拌器與壓克力感壓膠桶傾倒,壓克力感壓膠四處流動,導致火勢迅速擴大蔓延,足見起火原因是攪拌器使用過程沾黏(附)其膠料或揮發蒸氣,攪拌器馬達啟動或停止瞬間,馬達運轉或電源接點皆可能產生微小火星、火花,進而引燃。
同時,工廠從事塗布加工業務,作業時會依客戶需求添加硬化劑、顏料等化學物,而有使用壓克力感壓膠的必要,作業時原應注意壓克力感壓膠為易燃液體,閃火點為4.4°C,應避免其生微小火花、火星,進而引燃,然其員工疏未注意,使該壓克力感壓膠的易燃液體接觸火花進而引燃,發生火災事故,致對方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全部燒燬,過失甚明。
法官認為,該公司得向被告請求賠償金額為設備損失1618萬多元、所失利益躉購電費為48萬多元,共1666萬多元,可上訴。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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