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是天災,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當勞工因地震等天然災害而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時,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論處。
勞工可以主張什麼權益?
關於勞工權益,我有以下三點建議:
1. 安全為首要考量:勞工的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如果因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不應該懲罰勞工,而應理解並體恤其處境。
2. 工資依規定辦理:勞工未提供勞務的時段,其工資應依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規定辦理。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3. 照顧家庭成員的需求:如果勞工需要照顧家庭成員,可以請家庭照顧假,雇主應予以支持。
若地方政府宣佈停班時要怎麼處理?
此外,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地區時,應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勞工上班出勤權益事宜。雇主在這場地震影響全台的情況下,多所體恤勞工的出勤不便。
總之,勞雇雙方應以人為本,理解並支持受到天然災害影響的勞工,共同維護勞動權益。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