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調整變革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伙食費由1800元調整為2400元,並認定為免稅薪資所得。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伙食費可被認定為工資,也可以是非工資。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伙食費調整為最高3000元新台幣。這3000元為免稅薪資所得,建議事業單位足額編列,勞工和營利事業單位雙贏。
【調伙食、降本薪】違規嗎?
依據104年的網頁資料,若企業沒有實質為員工加薪,而是利用伙食費調高變相調減本薪,員工可以向國稅局檢舉,國稅局會列入調查並剔除企業虛增的伙食費。財政部說:調伙食、降本薪是違規的,但是以專業的角度來看,調伙食、降本薪的做法,雖然企業主觀感不佳,但並不是一定違規。
判定【調伙食、降本薪】的做法是否違規,取決於伙食津貼是否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如下圖所示。
伙食津貼調整的做法
以下提供幾個伙食津貼調整處理的思考要點及建議方案供大家參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伙食津貼需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大家可以思考以下的案例,該如何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以及員工請假時,該如何計算扣款金額?詳細內容,請見影片說明。
1.含夜班津貼
2.已約定時薪的兼職員工,又給輪班津貼
3.含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員工甲:請事病假,按日扣100元。請一般事假8小時。
員工乙:全月準時出勤,無請假遲到紀錄。
員工丙:全月請家庭照顧假一日8小時。
員工丁:全月請一般事假一日8小時。
員工戊:全月請家庭照顧假8小時及一般事假8小時。
免稅薪資所得
下圖黃色部分,伙食費、加班費和勞退自提為勞工免稅薪資所得。
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依據健保法第34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從下圖可以看出,伙食津貼提升以後,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會下降,對雇主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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