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現在的董事成員名單,跟去年股東臨時會選出來的董事人選,顯然換了一批,原始六位一般董事只剩下王光祥,其餘五位董事統統換人做。
董事人選多變獨有的現象,幾乎是只有在台灣才會上演的戲碼,也是讓國外投資機構最看不清楚的作法。事實上,這也不是法人代表第一次被拿出來討論了。不僅讓國外投資機構摸不著頭腦,台灣學者也呼籲這個規定應該盡快取消。
「儘管學界對《公司法》的修改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不過,只有將法人代表制度修改掉是法學界共識。」政大法律系教授暨《公司法》專家方嘉麟,點出學界對法人代表制的普遍觀點。
這也顯示出法人代表制不僅不符合國際潮流,也在學理上出了很大的問題。這個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以至於集成為學界的共識?主要就是法人代表在角色上可能出現矛盾衝突。用較為學理的話來講,即是法人代表對於法人董事的忠實義務,與董事身分所應履行的善良管理人義務產生衝突。
「影子董事」恐傷公司利益?
以實質董事規範 提高背後股東責任
這樣的衝突,對應在公司的日常營運治理上,容易出現兩大問題,一來,法人代表為了執行背後法人董事的意志,而對公司利益造成傷害;又或者,法人代表未能有效執行法人董事對於公司發展方向的意志,甚至決策與法人董事的理念相左,並可能造成董事頻遭更換的治理亂象。
對於第一個問題,方嘉麟指出,在法人董事制度短期內難以取消的現實環境下,過去幾年,金管會等主管機關還是有進行部分修法加強防範。最有實際效用的,就是二○一二年增訂的「實質董事」相關規範。
所謂實質董事,是指「公司之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一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範「影子董事」做出違反公司利益的情事。方嘉麟認為,這條法規訂立後,確實較有機會提高影子董事及背後股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