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新壽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時,發現有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保戶通訊地址與業務員親屬相同、業務員或收費員未確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對申訴案未完整調查即結案、對申訴案未予立案或未留存申訴相關資料、業務員招攬保單於次年度即辦理減額繳清保單有異常偏高等情形。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其中涉及挪用保費部分,挪用期間從 2016 年到 2019 年,提出申訴的保戶有 32 人、46 件保單,有爭議的保費多達 2663 萬元。由於上述這些問題都影響保戶權益甚鉅,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因此核處罰鍰 300 萬元整。
第二項缺失是,業務員以誇大不實的話術,對要保人做保險給付內容的不當承諾或保證,且以退佣的方法做招攬行為,未落實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依法核處罰鍰 120 萬元。
第三項缺失則是,新壽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發現有保險業務員與貸款介紹人為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投保,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的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依法也開罰 120 萬元。
第四項是新壽的業務員涉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的情況,但公司明明初步查證業務員已有不當行為,但卻未落實執行所訂內規向金管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因此開罰 60 萬元。
第五缺失是辦理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考核作業,未將通路招攬的遵循義務、通路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遵循事項等重要合約約定納入考核;與往來保險經紀人於合作契約書也未明訂績效考核標準,且未就往來保險經紀人辦理書面績效考核作業,這部分也罰 60 萬元。
第六項是新壽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於以保障重要員工為投保目的者,可投保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以致有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情形,以及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有指定法人為受益人,與內部規範不符卻仍予以承保,處以罰鍰 60 萬元整。
上述六項缺失,合計對新壽開罰 720 萬元,若加上今年新壽曾遭罰 400 萬元、2760 萬元,等於新壽今年共被罰 3880 萬元,不但罰金是今年保險業最高,董事長吳東進還遭停職、投資長袁宏隆遭解職,海外投資上限也從 43% 被降至 39%,可說是今年度保險業最大苦主。
最後一項是針對資安相關作業、對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料控管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投資風險控管作業、保單借款作業等缺失事項,金管會認定這些都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法共計核處 5 項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招攬案件異常,應予注意控管,並且要有效遏止業務員不當行為,此外也應落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申訴案件應立案完整調查,不得有未留存相關資料或未予立案的狀況,並應強化業務員法令遵循意識,不得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誇大不實方式為招攬,以維護保戶權益。而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時,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的查證及審核機制,以確認消費者的需求及適合度。
本文獲《鉅亨網》授權轉載,原文:新壽犯7大缺失 金管會開鍘720萬 今年苦吞3880萬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