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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預計明年3月上路!違者最高罰300萬

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預計明年3月上路!違者最高罰300萬
撰文: 數位內容部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pexels 日期:2024-01-17

近年露營活動盛行,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台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為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環境部於昨(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違者最高可罰300萬元。

 

環境部指出,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臺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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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環境部已於112年3月7日及112年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但為了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請點我